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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八)
【发布时间:2022-04-02 18:33:37】 【稿件来源:广州中院研究室】 【作者:广州中院研究室】 【关闭】

 

案例八
改变开门方向妨碍邻居案
——左某晖、林某红与张某、林某聪相邻关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左某晖、林某红与张某、林某聪的房屋相邻,左某晖、林某红房屋的房门位于张某、林某聪房屋进门的左侧走廊墙体上,两家房门相距约60公分。20189月张某、林某聪更换房门时,将原来的房门从左往右打开变为从右往左打开,房门完全打开时,会碰到左某晖、林某红房屋的房门。因协调未果,左某晖、林某红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林某聪更改房门打开方向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邻里关系有时需要相互容忍,但是容忍并不是无条件的,在客观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相邻环境,选择更加舒适、方便的通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彼此之间的影响。在穷尽所有改善措施后,仍然存在不便情况时才涉及相互容忍问题。从现有客观条件看,张某、林某聪的房门进门从左往右开以及左某晖、林某红的房门进门从右往左开的开门方式相对而言对彼此的影响较小,因此张某、林某聪的房门开门方式尚有改善余地。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林某聪将房门改成进门从左侧往右侧开启,并驳回左某晖、林某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俗谚有云: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和谐、团结互助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发生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各方应当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互谅互让、相互容忍。本案被告更改开门方向对其自身没有多大影响,但是对原告的影响非常明显。自身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前提,公民爱小家的同时,也要爱大家。案件判决鲜明宣扬了邻居之间应和谐友善相处的价值理念,对构建社会主义新文明、新风尚具有积极倡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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