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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七)
【发布时间:2022-03-24 15:56:22】 【稿件来源:广州中院研究室】 【作者:广州中院研究室】 【关闭】

 

案例七
用人单位因性别歧视被判令书面赔礼道歉案
——梁某诉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人格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梁某于2015628日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广东某公司发布招聘厨房学徒广告,广告中并无明确性别要求,指定面试地点包括广州某酒楼处。梁某遂前往应聘,但该酒楼未对其进行面试。梁某于同年7月在“58同城网站上再次看到上述公司发布同一岗位的招聘广告,遂申请广州公证处对上述招聘广告网页进行公证。该公证书显示招聘主体为广东某公司,招聘职位为配菜/打荷(招8人),任职资格及其他条件载明“1、男性,18-25……”。梁某认为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存在就业歧视,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向其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广东某公司发布仅限男性的招聘广告以及广州某酒楼前台工作人员告知梁某厨房学徒不要女的等行为可以看出,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在发布招聘广告以及招聘员工的过程中存在对女性应聘者进行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而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所招聘的岗位并非不适合妇女的工种以及岗位。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在招聘过程中仅因招聘者性别而产生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损害了梁某的就业平等权,给梁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判决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连带向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驳回梁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主文,判令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向梁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倡导和推动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平等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现实社会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女性在就业、待遇、晋升等方面仍存在歧视,严重妨碍了女性平等权利的实现。案件判决不仅从实质上充分维护了女性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而且向全社会弘扬了男女平等理念,对推动平等价值理念在全社会落地生根具有积极引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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