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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2-02-25 15:49:22】 【稿件来源:广州中院研究室】 【作者:广州中院研究室】 【关闭】

 

案例三
祖父母隔代探望孙子案
——徐某炳、王某烈诉冼某菁探望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徐某炳、王某烈的儿子徐某与冼某菁结婚后生育徐某承,201614日,徐某突发疾病去世后,冼某菁独自抚养徐某承。2016228日,徐某炳与冼某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徐某炳出资、以儿子徐某名义购买的两套房屋的租金由冼某菁代收,所收租金用于保障冼某菁及徐某承的生活、学习等费用之需。徐某炳、王某烈主张自从徐某去世以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冼某菁以各种理由拒绝徐某炳、王某烈探望孙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虽然探望权仅限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但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理理解,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从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角度而言,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人之常情、生活所需及精神所要。只要这种正常探望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予以支持。徐某炳、王某烈作为祖父母已自愿将可取得的房屋租金收益交由冼某菁作为徐某承学习、生活费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冼某菁的抚养责任,应视为徐某炳、王某烈在现有条件下对孙子承担抚养责任的方式。徐某炳、王某烈要求定期探视徐某承的诉求,应当支持,故判决徐某炳、王某烈每月探望徐某承两次。
三、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法律的价值在于以公正、和谐的理念评判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权益需求并对合理的权益加以确认和保护。含饴弄孙、承欢膝下,是人们最朴素的理想情怀之一。爷孙血脉相承,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合情合理,其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支持隔代老人探望权,对于丧子老人是一种慰藉,也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案件判决兼具情理与法理,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观念,彰显了司法裁判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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