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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2-02-18 15:46:44】 【稿件来源:广州中院研究室】 【作者:广州中院研究室】 【关闭】

 

案例二
家属拒转ICU患者死亡索赔案
——胡某军、温某儿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一、基本案情
15岁女孩胡某娣201616日入某医院内分泌科治疗,入院诊断为:1.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2.抑郁状态(可能性大)。医院对胡某娣进行相关检查及治疗,因胡某娣病情危重,医院多次告知其父母病情危重并建议转内科急危重症监护室(ICU)进一步抢救治疗,但胡某娣父母表示因经济原因不同意转入内科ICU治疗。后胡某娣突发心脏骤停,出现呼吸停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军、温某儿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医院对胡某娣用药不合理及忽视了患者入院前的诊疗经历,要求医院赔偿11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医院对于药物心得安的使用及其用量符合诊疗常规,胡某娣患甲亢病已久且病情较重,而胡某军、温某儿未予重视,在医院多次告知胡某娣病情危重需转入ICU治疗后仍拒绝将胡某娣转入ICU,未能积极配合进行治疗。胡某军、温某儿应当对本案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医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科学,同时也具有自身局限性,危险难以预见,个体差异明显,故医疗行为本身存在一定风险。胡某娣入院时病情已较为严重,其后进展迅猛,死亡后果是自身疾病发展转归所致。医院诊断正确,治疗及时,用药并无不当之处,并不存在诊疗过错。故二审驳回胡某军、温某儿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二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三、典型意义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发展的局限性,患者应该尊重医学、尊重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负有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司法裁判表达的是对医学科学的尊重,对医生和医院正当医疗行为的支持。对于不尊重医学科学、不配合医院正当医疗行为的无理索赔不予支持,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尊重医生的良好氛围,构筑和谐医患关系、和谐医疗秩序有积极引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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