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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2-02-11 15:38:10】 【稿件来源:广州中院研究室】 【作者:广州中院研究室】 【关闭】

 

案例一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索赔案
——李某某等人诉某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村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未收取门票。该村村委会系河道旁种植杨梅树的所有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吴某在私自上树采摘本村种植的杨梅时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该村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救助,在急救车到来之前,有村民将吴某送往医院治疗,吴某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吴某近亲属李某某等人遂向法院起诉,主张某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吴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请求判令某村委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某村委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村委会作为该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吴某作为该村村民,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该损害后果与某村委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吴某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且某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再审改判驳回李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共建共享与新时代相匹配的社会文明,需要全体公民自觉注重行为规范、遵守社会公德。再审判决鲜明地表达了对于不文明行为的谴责态度,纠正死者为大”“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认识,倡导公民遵守规则、提倡文明出行方式、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司法裁判对于有违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保护、不予鼓励,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具有引导意义,起到司法的价值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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