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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价递减式拍卖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2-02-24 09:47:02】 【稿件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20】 【作者:冯匡华、马伟锋】 【关闭】

保留价递减式拍卖的运用

冯匡华 马伟锋

裁判要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系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剥夺罪犯通过犯罪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有严格强制性。在不动产的变现过程中,应当采取有利于实现其最大价值的变现方法,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号

执行:(2017)粤011605

案情

被执行人:莫某。

被告人莫某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应当对被告人莫某犯受贿罪的违法所得65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刑事审判庭的移送,于201747日立(2017)粤011605号案执行。

执行中,经过财产查控,广州中院作出(2017)粤01160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莫某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经评估,上述房产二分之一份额的评估价为2005692.5元。广州中院将上述房产移交京东网,并以上述房产评估价的70%作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但流拍。后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80%作为起拍价作第二次拍卖,仍流拍。

广州中院于20181113日发函广州市财政局,征询其是否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123188元接收上述房产份额。广州市财政局于20181119日复函,要求对上述房产继续采取变价措施拍卖,并将拍卖收入上缴广州市财政。

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无保留价拍卖的方式应当以实现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为追求。为防止竞价人数过少而导致捡漏等情况出现,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相关条款,每次拍卖的起拍价不得低于前次起拍价的80%,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标的物的价值。

2019418日,广州中院经讨论决定,为充分维护国家利益,对涉案房产改为采取保留价递减式拍卖,即每次拍卖都以上一次拍卖保留价降价不超过20%作为保留价,直至拍卖成交为止。后经6次网上保留价递减式拍卖,竞买人莫某于20191029日以702220元竞买成功,并将全款转人广州中院代管款账户。广州中院确认上述房产买受人竞买成功,并裁定将上述房产份额过户到买受人名下。

评析

一、共有房产应当优先执行被执行人占有的房产份额

除行为执行以外,金钱债务的执行标的物主要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房产属于常见情形。对于共有房产的拍卖,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优先采用整体拍卖方式,变现后将按照共有人的份额比例返还相对应的拍卖款;有的法院坚持只能拍卖被执行人的份额。两种做法都各有其合理之处,本案只针对刑事罚没、追缴涉及的共有房产处置问题进行探讨,并认为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优先执行被执行人占有的房产份额。

其一,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财产的,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而该法第四条则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即使刑事罚没、追缴案件是维护国家利益,但不能因此株连到其他公民的合法物权。在共有人不同意整体处置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违反上述原则。就罪犯曾用赃款参与购买的共有商品房而言,因罪犯先前所支付的房款具有刑事违法性,且在刑事裁决中已经被确认为赃款,理应否定其购房合同效力。但因其他共有人及卖房人当初并不知晓罪犯所投房款为赃款,故法律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及基于物权公示效力原则等因素考虑,即便该共有房产中混入有赃款,亦不由此而否定该共有房产的物权效力,其他共有人对该共有房产所享有的物权份额并不因此而被剥夺。

其二,从执行实践来看,法拍房变现价值往往低于其市场价值。因此,即使在成交后按照份额补偿给共有人,也可能会对其民事权利造成一定的损害。同时,还要考虑到在购买房产时,被执行人投入的赃款的投资占比。如果仅仅是用于支付首付,或者支付少部分购房款,而其他共有人所支付的成本高于被执行人,更应当通过赋予其他共有人行使涉赃房款涤除权的方式予以替代执行。

其三,《执行规定》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可见,刑事罚没的执行顺序是排在最后的,其他民事债务要优先保障。因此,如果因为执行刑事罚没而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于法理不合。

其四,刑事罚没的本旨在于其刑事惩罚性。将罪犯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是为了不让任何人从犯罪中获益,因此,尽管按份额拍卖会降低被执行财产的变现价值,但其主目的在于实现对被执行人的惩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在两次流拍后,可以采取无保留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在当前充分公开、透明的网络拍卖环境下,不可能出现无法成交的局面。

总之,两权相害取其轻。在刑事追缴没收的执行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拍卖被执行人的份额。

二、无保留价拍卖应当如何进行

无保留价拍卖又称无底价拍卖,即拍卖标的不设定底价,由竞买人自相报价,由报价最高者购得拍卖标的。无底价拍卖并非不对拍卖标的预先进行估价而任意拍卖,通常出现在动产拍卖的场合,在不动产拍卖中则较少出现。

本案在经过多次合议后,对于无保留价拍卖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无保留价拍卖最低能设多少元?如果0元起拍,如何设置保证金?考虑到保证金为起拍价的10%且不低于1元的设置.有人建议起拍价应为10元,保证金1元。但该处理同样存在明显的多个不合理之处:其一,在没有保证金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买受人的悔拍问题?如果有人故意要造成流拍,如何制约?其二,刑事罚没案件毕竟是代表国家对罪犯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如何消除公众对于低价贱卖损害国家利益的疑虑?其三,在依法保障共有人民事权利的同时,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亦是代表利益。因此,刑事追缴没收判项的执行,也应当以追求最大限度的到位为目标。

经过充分讨论,合议庭认为可以采取一种新的无保留价拍卖方法:将涉案房产份额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1123188元的80%作为起拍价进行拍卖;若流拍,再降价20%拍卖;若再流拍,再降价20%拍卖。如此操作,直到成交为止。

采取保留价递减式拍卖的优势在于:

其一,能够最大限度衡平各方利益。在此类拍卖中,采取保留价递减式拍卖,既能够确保被执行财产尽可能获得最大的变现价值,维护国家利益,又能够兼顾共有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其优先购买权顺利实现。此外,到位金额的提高,也在一定意义上避免对被执行人利益减损超出合理幅度。

其二,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参加竞拍。特别是对于拍卖份额的不动产,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人愿意出价。但是,保留价递减式拍卖的情形下,就存在以非常低的价格取得较大期待利益的情况,起到类似于射幸的效果,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同时,对于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而言,为了避免被别人捡漏,也促使其认真考虑并积极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其三,符合司法拍卖的基本原则。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明确了关于法院拍卖的若干原则,包括拍卖优先原则、及时拍卖原则、禁止无保留价原则等。拍卖优先原则是为了保障拍卖财产变现价值的最大化,而保留价递减式拍卖使得进入变卖阶段的财产,能够通过类似于反向拍卖的方式,实现了拍卖优先的原则。及时拍卖原则要求拍卖的财产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以避免其价值发生较大变动,进而对财产的权属以及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不确定的影响,而保留价递减式拍卖正好使得原本有可能无法变现的财产也能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拍卖成交。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的涵义是,法院在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时,为保障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对拍卖标的物设定保留价。保留价的确定可以有效防止利益一边倒的情况出现,既考虑如何实现债权的最大化,又考虑如何不使被执行人的利益遭到不必要的侵害。如前所述,保留价递减式拍卖正是基于上述考虑而设计的新的拍卖方式。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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