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6)粤01破3号之一
本院根据广州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16年11月3日裁定受理广州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为广州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6年12月15日前,向广州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202-1204室;联系人:黄斯婷;电话:020-38011266;传真:020-3801123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州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3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7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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