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子诉讼文件网络服务平台使用指南
为全面推进立案、庭审、执行、文书、审务公开,构建面向公众、服务社会、化解矛盾、接受监督的司法公开信息平台,规范、高效、优质地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电子诉讼文件网络服务。
本须知所称电子诉讼文件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诉机关等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至结案期间提交的诉讼材料和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以及立卷归档的诉讼档案经数子化处理后提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诉机关网络查阅利用的电子文书。
电子诉讼文件网络服务系统仅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提供网络查阅服务。查阅服务包括在审案件电子诉讼文件查阅服务和诉讼档案电子文件查阅服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后,可直接领取案件查阅密码。若须对提交材料进行立案预审的,在准予立案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接收到系统发送的查阅密码信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立案大厅通过诉讼材料收转中心提交诉讼材料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的当日不计入7个工作日内)接收到系统发送的查阅密码信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查阅密码。在审案件电子诉讼文件查阅密码遗失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本人可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重新申请。结案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利用查阅密码登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电子文件网络查阅平台查阅相关电子档案材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电子文件网络查阅方法》见附件1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查阅提示信息后,可登录“广州审判网”,利用密码进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文件网络服务平台查阅诉讼电子文书。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尽可能通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或诉讼材料收转中心提交诉讼材料。通过其他途经提交诉讼材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发送查阅提示信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材料7个工作日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未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查阅提示信息,可通过12368诉讼信息服务平台咨询或投诉。
在立案至结案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发送电子交换证据、电子传票、电子举证通知书、电子受理通知书、电子应诉通知书、电子诉讼权利告知书、电子公示公告等文书。在上述电子文件进入当事人约定的电子信箱后,视为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完成。当事人根据网络服务平台发送的提示信息,及时查阅。
在审案件电子诉讼文件网络服务系统对具体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自立案至结案期间的电子诉讼文书查阅利用服务,系统支持诉讼电子文书下载、打印。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使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文书网络服务平台过程中,可通过“12368”电话对网络服务平台的服务质量提出意见或建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文书网络服务平台使用须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4年4月6日
附件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电子文件网络查阅须知
提供网络查阅服务的诉讼档案电子文件是指本院立卷归档的诉讼档案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形成的电子文书,具体包括“上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
查阅主体在互联网上登录“广州审判网”,通过“诉讼档案电子文件查阅”平台的检索工具自行检索诉讼档案电子文件目录。在目录范围内的诉讼档案电子文件,查阅主体使用“查阅密码”查阅相应的诉讼档案电子文书。未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电子文件(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诉讼档案电子文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封存档案电子文件不予网络利用),暂时不能提供网络查阅服务。
遗失查阅密码的查阅主体在检索到具体电子诉讼文件目录后,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到立案大厅申请查阅密码(证明材料详见下表)。对不符合申请规定的,人民法院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查阅主体申请查阅密码所需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申请 内容
主体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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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证
明 材 料 内 容
|
申
请
人
为
自
然
人
|
口 当事人本人申请的,本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的,受托律师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或所函、律师证、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自然人申请的,受托人须提供公证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
口 当事人已故,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提供当事人死亡证明、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口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申请的,监护人须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监护人为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委托自然人申请的,受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的推荐书;
口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本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身份证、盖有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律师申请的,受托律师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盖有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体劳动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律所介绍信或所函、律师证;
口 当事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者本人申请的,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委托律师申请的,受托律师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承包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律所介绍信或所函、律师证;
口 当事人为个人合伙,合伙人本人申请的,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盖有印章的合伙合同复印件;委托律师申请的,受托律师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盖有印章的合伙合同复印件,合伙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律所介绍信或所函、律师证;
口 诉讼代理人申请的,须提供代理案件判决书、裁定书原件、身份证明资料(律师证或有效身份证);
口 其他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
申
请
人
为
法
人
|
口 法人代表申请的,须提供盖有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
口 当事人委托工作人员申请的,受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须注明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盖有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受托人有效身份证;
口 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的,受托律师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或所函、律师证、盖有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口 诉讼代理人申请的,须提供代理案件判决书、裁定书原件、身份证明资料(律师证或有效身份证);
口 其他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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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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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所指“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是指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受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持有查阅密码的查阅主体通过“诉讼档案电子文件查阅”平台申请查阅预约,填写《诉讼档案电子文件查阅申请表》(内容详见下表)。申请人应准确填写查阅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案号、拟查阅时间、联系方式,勾选拟查阅项目。
姓名(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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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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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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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方
式 |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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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阅卷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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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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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询
目
录 |
口 |
上诉状 |
口 |
答辩状 |
口 |
庭审笔录 |
口 |
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
口 |
判决书、裁定书 |
处
理
意
见
及
理
由 |
口 同意 |
|
口 同意(限
制利用) |
口 涉及商业秘密,限制网络利用范围;
口 涉及个人隐私,限制网络利用范围;
口 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限制络网利用范围;
口 其他限制网络利用范围的情形。 |
口 不同意 |
口 申请主体不适格;
口 涉及国家秘密,不予网络利用;
口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封存档案,不予网络利用;
口 其他不予网络利用的情形。 |
查 意
阅 见
主 或
体 建
议 |
|
诉讼档案电子文件查阅申请表
档案管理员收到服务平台查阅预约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诉讼文件的审查、节选,并依据查阅主体勾选项目提供网络查阅服务,同时通过诉讼信息服务平台以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复查阅主体。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电子诉讼文件,档案管理员有权严格限制利用范围。档案管理员对申请主体申请查阅的内容实质审查,作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提供网络利用的电子诉讼文件仅为具体查阅主体提供72小时的查阅服务。查阅主体可通过重复预约,多次申请查阅电子诉讼文件。
查阅主体若需具有证明效力的纸质文件,暂时仍须到本院档案管理部门打印并加盖印章。凡列入诉讼档案电子文件目录范围内的诉讼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原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