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2014)穗中法民破字第9号-3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5年8月17日指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内向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51楼;邮政编码:510620;负责人:江斌;联系电话:13631423113,方园园律师)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3日上午9:30分在本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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