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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6 16:37:15】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
 
穗中法发[2011]3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3月21日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和落实本院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各部门负责人、廉政监察员、合议庭审判长、其他部门科队(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根据修订后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落实“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省委、省高院、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在全市法院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法院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院党组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协助管理责任;对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
党组书记(院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组成员、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部门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省高院、市委、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法院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开好“双重组织生活会”,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谈话制度,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工作。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和保障“五位一体”的保廉促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建立健全廉政帐户、廉政档案、廉政监察员、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廉政责任状、述廉述责等廉政制度。
(五)履行监督职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和全市法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六)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严格按照规定选任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审判执行工作制度,防止和纠正审判执行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财物管理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司法政务管理规定,防止和纠正文山会海等不正之风。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委派驻法院纪检组和监察室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本院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领导及廉政监察员(派驻除外)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部门副职领导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一)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保障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贯彻落实。每年召开支部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具体分析,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支持、配合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责任部门部署开展的各项活动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落实廉政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谈心和提醒谈话工作。
(四)履行管理职责,抓好队伍管理、业务管理和政务管理,落实各项工作规范、监督管理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和创新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遵守审判纪律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及时向组织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六)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支持廉政监察员依法依纪依规履行职责。
第七条 廉政监察员负有协助所在(派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开展党风廉政、纪律作风、职业道德教育,适时开展谈心活动;
(二)对所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各项纪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所在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意见;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在部门人员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对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提醒;
(六)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七)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安排参与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八)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
(九)履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广州市法院设立廉政监察员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八条 合议庭审判长和科(队)长要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责任内容:
(一)组织职责范围内人员的廉政制度学习与廉政教育。
(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职责范围内人员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谈心和提醒谈话工作。
(四)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廉政监察员报告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五)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支持廉政监察员依法依纪依规履行职责。
第九条 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等部门,根据院党组的统一部署,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职责。在市纪委、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主管全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根据中央、省委、省高院、市委和院党组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计划,起草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纪律处分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依纪查处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监督法院各项政务管理、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和选人用人等过程;选任、联系、考核专兼职廉政监察员和特邀廉政监督员;管理廉政档案、廉政帐户。
(二)政治部的工作职责。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培训方面的廉洁从政规范;负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处理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工作。
(三)机关党委的工作职责。负责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召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果并纠正存在问题;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开展调研,对本院党组织、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本院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领导、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纪检组监察室会同政治部、机关党委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或者根据职责单独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各部门领导负责领导、组织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领导、组织对廉政监察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向本院党组报告。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应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主体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整体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其他责任主体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列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主体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院党组、各部门及各基层法院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逐级报告制度。本院党组每年应向省法院、市委、市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本院各部门每年应向本院党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各基层法院每年应向本院党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一责任人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责的有关规定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以上报告应同时抄送本院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
第十七条 司法巡查组应当依照司法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基层法院和本院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查监督。
第十八条 院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法院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院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不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
(四)疏于教育、监督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主体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需要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的,依照《广东省法院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主体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主体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能主动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承担责任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影响的;
(三)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一贯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姑息、不护短,及时报告,主动揭露查处,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倒查制度,对职责范围内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在一个月内逐级核查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责任人是否负有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单位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讨制度。对于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本院各部门第一责任人要在一个月内向本院党组作出书面检讨,基层法院第一责任人要在一个月内向本院党组作出书面检讨。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或其他责任主体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主体,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或相应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8日发布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党风廉政 责任制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纪委,市委政法委,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内司工委,市直属机关工委,
市党廉办                             (共印65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4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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