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期间
【发布时间:2018-08-03 17:47:44】 【稿件来源:zxj】 【作者:zxj】 【关闭】
13、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受托执行、恢复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执行协调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
14、执行监督、执行督促、执行申诉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结。
15、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结。
16、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和指定执行、执行请示、执行复议案件以及其他执行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
17、上列执行案件出现需要听证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经过执行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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