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经营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6-11-04 16:15:24】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穗南法建[2015]8号
**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珊、张宝辉等诉你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三案中,发现贵公司经营的南沙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销售的部分产品存在如下问题:1.“自然之宝谷物提取物软胶囊”、“自然之宝孕安多维复合营养片”产品涉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2.“欧米加-3 深海鱼油1000mg”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成分、境内代理商等基本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其中,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以及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等。
贵公司(中心)作为我区首个跨境电商类新型企业,对整个行业健康发展有引领作用,应当依法依规提供来源透明、质量有保障的产品给消费者。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有效保障自贸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更好地推进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降低贵公司经营风险,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特建议:
1.履行销售者食品安全注意义务。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并标明食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2)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还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2.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以便在诉讼中举证主观状态为不知。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金岭路板头段南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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