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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管理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6-10-13 15:26:03】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花都区***办公室:
美丽乡村建设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012年至2015年5月,花都法院共受理涉及美丽乡村创建点范围内的村道建设、路灯安装、自来水改造工程、排水排污、文化活动室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纠纷20件,均为工程承建方起诉要求村委会、经济社或镇(街)政府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该类案件的特点:一是均以村委会、村经济社或镇(街)为被告。二是未经招投标发包案件多。9件案件中,涉案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即承包给了施工队承建。三是涉案金额由一万元至五六十万元不等,平均标的近二十万元。四是案件均以判决结案,和解率低,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支持。
该类案件反映出以下四方面问题:一是工程招投标管理不规范。20件案件中19件案所涉工程由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承建,由其聘请施工队具体建设,部分工程由承建方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施工,有一项上百万的路灯安装工程双方连书面合同都未签订,反映此类工程未严格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管理,发包方对承建方未进行最基本的建设资质审查,工程发包不规范。二是工程验收标准不明、验收结算程序不规范。50%案件中发包方以工程尚未达到验收标准、尚未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并未将工程验收、结算标准及程序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予以详细载明,仅是简要记载工程验收的主要标准,发包方对项目验收、结算具有较大随意性。三是工程款项支付不及时。7件案中,工程已验收,但款项迟迟未支付,突显对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保障力度有待加强,财政审批流程有待完善。四是少数合同遭到换届后村委会的否认。2件案中,新一届村委会以涉案工程发包程序未经村“两委”及村民会议讨论为由,拒不认可合同效力、拒不履行合同。
引发此类纠纷及问题的原因有:一是村社干部法制意识不强。未严格按照村民自治规则办理工程发包建设手续,轻易否认前任班子签订的发包合同。二是农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漏洞。未制定统一的农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或有规定但未得到严格执行,以致大量工程由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建。三是美丽乡村建设工程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大部分项目建设资金由村集体组织筹集,资金来源较为单一,缺乏保障。
为减少此类纠纷,确保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顺利推进,建议:
一是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定统一规范,明确涉美丽乡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基本要求及流程,所有项目发包必须有书面合同,规范项目发包,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及施工队,确保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将所有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纳入统一监管平台监管,确保工程招投标规范有序运转。
二是完善工程验收标准、规范结算标准。细化工程验收、结算流程及标准,作为合同必备条款予以载明,防止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纠纷。
三是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建立市、区级两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和资金计划,实行涉农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制度,纳入相应部门预算;建立“政治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实行区财政投入、镇(街)配套、村级补齐的建设资金配备模式,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以BT、BOT形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提升资金综合保障能力,确保资金落实后才开展工程招标建设。强化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优化内部财政审批流程,将关键节点信息予以公开,提升审批透明度。
四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深化村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村社干部法治教育,提高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能力。建立全市、全区统一的村社重大问题决策机制,完善村民自治,并予以制度化,将美丽乡村建设情况作为村社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杜绝因村社换届影响在建项目建设。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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