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建 议 书
穗荔建(2015)5号
广州市**局:
我院在审理被告人陈蕴祥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中,发现贵单位在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管理工作上存在以下问题:
1.被告人陈蕴祥仅仅是合同制聘用协税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均未达到岗位要求,却在贵单位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续保、险种变更、停保等业务的业务工作,导致被告人陈蕴祥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为大量的社会人员违规办理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手续并收受贿赂。因此,贵单位在合同制聘用协税员的使用上存在不当之处。
2.缺乏权力制约机制。被告人陈蕴祥在“社保费政策性补缴”模块进行超职权录入操作的整个过程中,包括选择挂靠单位、修改缴费单位帐号、扣缴社保补缴费等操作,均可由被告人陈蕴祥一人包办,无需在系统上经过领导审核和批准,权力过大,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3.社保费征收管理系统存在漏洞。经初步了解,系统漏洞有两个:(1)被告人陈蕴祥在贵单位只有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续保、险种变更、停保等业务的职权,并无负责社保费的政策性补缴工作的职权,但其在广东地税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对应的工号,就能够进入“社保费政策性补缴”模块进行超职权录入操作,继而在该信息系统违规帮他人进行社保费补缴操作;(2)信息系统录入资料和纸质审核相互独立审批,互不影响,导致被告人陈蕴祥有机可乘,未得到任何审批即可办理完成社保费补缴业务流程,使本无社保待遇资格人员获得相应资格。
针对贵单位出现的上述问题及漏洞,特建议:
1.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使用和管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等重要工作,应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纳入行政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并落实相关考核、监督制度。
2.完善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正对上述严重漏洞进行修复,并进一步检查还有无存在其他漏洞。如有,应及时堵塞,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监督。
3.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覆盖书面及信息系统的双重审批制度,形成监督制度,加强权力的相互制约,防止违规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再次发生。
4.进一步完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审批流程。特别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应该严格把关,认真复核,并适时进行抽查。
5.提高社会保险费补缴等业务申请、审核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如通过网上公示等信息公开形式,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6.请贵单位仔细核查通过被告人陈蕴祥违规补缴取得社保待遇的人员,是否符合补缴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资格,如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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