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9 10:29:12】 【稿件来源:】 【作者:黄万胜】 【关闭】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穗花法行建[2013]第2号
广州市**局:
我院于
1、你局于
2、你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材料,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给原告,易导致无效送达,你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我院提出以下建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建议你局根据上述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因调查、检验等事由扣除的时间,应提前向当事人释明原因。
2、规范送达程序,建议你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关于送达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完成送达程序,同时制作格式规范的送达回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联系人:行政庭黄万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十月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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