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建 议 书
穗中法民建〔2013〕22号
广州市**局:
本院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发现,今年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广州市范围内的卡拉OK娱乐场所提起了大批维权诉讼,其中仅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今年就已受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起的维权案596件,所涉卡拉OK经营场所共达30家。本院于2011年共受理的该类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案件6件,2012年共受理该类二审案件17件,2013年至今已受理该类二审案件100件。
根据我们从案件中了解的情况,广州市范围内的卡拉OK娱乐场所普遍存在版权侵权行为,甚至存在被行政处罚后仍在未签订版权使用合同、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继续在其经营场所放映原点播系统中的歌曲作品的重复侵权行为。部分卡拉OK娱乐场所经营者在诉讼中称由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所提出的版权使用费用标准过高,按该标准付费后,卡拉OK娱乐场所已无法实现盈利目的,故其宁愿被查处后结束经营,也不愿支付难以承受的高额版权使用费。因此,适当的版权使用费标准的确定,不仅有利于相关权利的著作权保护,繁荣文化市场,也有利于娱乐行业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大量侵权现象的存在,既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容易导致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我们认为,卡拉OK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缺乏版权保护意识,是版权侵权现象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且其对版权查处的问题抱有侥幸心理,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的版权使用费标准过高也是使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根本原因。做好跟踪整治工作,加大对卡拉OK娱乐场所的执法与检查整治力度,并与相关集体保护组织进行沟通,对收费的合理性提出积极可行的建议,既能减缓此类纠纷愈演愈烈的态势,也有助于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据此,特建议贵局:
一、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卡拉OK娱乐场所的执法与检查力度,对侵犯相关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与相关行业协会进行沟通,引导相关卡拉OK企业合法经营;
三、积极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沟通协调,对收费的标准提供合理的参考意见,促成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卡拉OK娱乐场所之间实现共赢。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在30天内函告本院。
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意见反馈函、司法建议意见反馈表
二O一三年十一月 八 日
联 系 人:知识产权庭 黎炽森 黄彩丽
![]() |
【打印】 | ![]()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