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建 议 书
穗中法刑建〔2013〕4号
广州市**局:
本院在审理(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85号被告人杨凤林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杨凤林于
另经查,被告人杨凤林得以长期潜逃,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其在租住出租屋时,均未提供真实姓名、籍贯和工作单位,出租人亦未按要求查验其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出租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二是其在逃期间虽长期在周边建筑工地务工,但用工单位和管理机构均未能在进人用人环节严格把关,使负案在逃人员得以在经济上立足;三是侦查机关虽在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消除治安隐患,加强对出租屋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员犯罪,特建议:
1、落实对涉案出租屋主的责任倒查和处罚。根据省、市有关流动人员和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对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未及时申报登记且发生刑事案件的涉案出租屋主,应通过责令停租、整改和罚款等措施加以处罚,以儆效尤。
2、力争在落实“以证管人”管理模式上取得新成效。据了解,我市番禺等区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上通过强化居住证的服务功能、加强信息采集和出租屋分类管理等措施,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此案的发生,亦暴露对出租屋的日常巡查管理在广度、深度和力度上还有明显漏洞。应通过加强出租屋情况摸查和居住证发放,推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责任分解等管理措施,在信息登记、证件申领、违规处罚等方面采取更为切实有效的措施,堵截管理漏洞。
3、力争在推进“以业管人”管理措施上取得新突破。番禺区及南沙区部分乡镇是流动人口密集地区,对无固定职业、无固定居所的治安高危人群,除通过加强落脚点控制之外,对常接纳该类人员务工的娱乐、餐饮、货运、小作坊、建筑及旧货收购等特定行业也要加强监控,会同工商、税务、城监、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推行企业、用工单位信息员制度,落实用工合同签订、流动人员信息登记和治安责任,排查治安隐患,防止其成为藏污纳垢之地。
4、要加大对网上在逃人员的追捕力度。除公安网络外,对通缉的在逃人员,还应加强在流动人员登记管理、招聘用工、交通、旅业等网络、各类媒体及车站、航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的信息发布,加强科技信息沟通合作,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追逃。同时,加强情报信息研判,积极与检察院、法院、监管劳教场所等部门协作联动,建立健全追逃工作长效机制,加大追逃力度。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联 系 人:刑事审判第一庭 钟育周、胡永毅
二O一三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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