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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利用电子交易平台销售假冒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9 09:54:37】 【稿件来源:】 【作者:简伟杰】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穗云法刑建〔20126

浙江**公司:

我院在制假售假类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发现网络售假现象日趋频繁,被告人多利用贵公司电子交易平台,销售假冒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统计,我院去年审理网络售假刑事案件12人,今年截止到目前已审理49人,较去年的案件数量增长300%,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数量的20%,占制假售假类刑事案件数量的4%

通过对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进行总结,我们发现存在如下特点:一是销售的商品种类相对比较集中,主要为皮具、手表和化妆品。二是涉案金额巨大,从案发时公安机关缴获的数额来看,最高达人民币5063049.94元,从对销售记录的审计数额来看,最高达台币30112312元,折合人民币600余万元。三是商品流向已不局限于国内,其中有2起案件的被告人都是利用国外服务器设立网站,向国外客户销售假冒商品。四是销售网站除了贵公司电子商务网站之外,有的被告人利用的是自己设立的网站。

网络售假之所以越来越被不法分子所青睐,主要是基于网络交易具有隐蔽性,不易受到监管:一是犯罪主体不易锁定。经营者经常利用家人及亲属的名字注册多个淘宝店铺,一旦其中某个店铺被查封,便迅速转移阵地,用另外的网店经营。如被告人李某中在淘宝网上共注册了三家网店对外销售假冒品牌的手表,其中一个因多次被同行投诉举报而被淘宝查封,其立即启动另一家以其父亲名义注册的网店开始经营。二是交易行为不易监管。网络店铺无需工商登记,买卖双方以网上订单、快递送货、网上支付的方式进行交易,网络店铺的虚拟性以及交易方式的间接性,使得网络销售游离于工商等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之外。三是商品真伪不易鉴别。网上交易时,消费者不能在现场查验商品,而只能根据网店经营者提供的一些电子照片、买家评论、店铺信用等级、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等信息来选择,但以上信息也存在造假的成分,并不能保证商品的质量。四是电子证据不易查证。由于网络销售的特殊性,电子证据成为证据链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但其虚拟性和易流动性是其固有的弊端,给公安司法机关的查证带来难度。如被告人李某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称电子交易记录存在虚假成分,不能以该记录来认定其销售金额。

为进一步打击网络售假行为,维护品牌所有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院特向贵公司建议:

一、完善网店经营者审核机制。对于申请注册网店的经营者,要加大对其身份、资质、经营状况等情况的审核,提高网店准入门槛,特别是注意防止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现象。

二、加强日常监管。遇到相关投诉时,要迅速反应,根据投诉者提供的信息展开调查,该查封的要立即查封,并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时也要提高监管的主动性,特别是对于那些发布大量销售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商品的经营者,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主动查封违法经营的店铺。

三、完善电子交易记录系统。确保经营者的销售记录能长久保存并杜绝虚假记录,同时也要保存好经营者及消费者发布的相关信息、投诉意见等,以便于相关电子证据的调取和采纳。

四、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提取销售记录、提供售假者身份信息等。

五、弥补技术漏洞。加强监管技术的研发,根据网络售假的新特点、新动向,及时更新监管手段,弥补技术漏洞。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并将反馈意见及时函告我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2816

 

联系人:简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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