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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车辆损失险保险单条款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9 09:49:48】 【稿件来源:】 【作者:梅凯文】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穗天法民建[2012]28

中国**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亚加达外语职业技术学校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单上自动生成新车购置价一栏,金额都自动定为投保人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根据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在全损或推定全损情况下,车辆实际价值是一个重要的计算数据,实际价值为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故新车购置价的确定对于车损险理赔金额至关重要。

保险公司认为,新车购置价已由双方在保险单上约定,就是车损险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认为,双方并未约定新车购置价,保险单上金额为保险公司系统自动形成,既不公平,保险公司也未履行明确及说明义务,新车购置价应进行评估。

我院认为,对于涉及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情形,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自动生成新车购置价金额一栏,既非协商结果,也往往不符合实际价值,而是与投保人投保的车损险金额一致。这既不科学,也容易造成各方争议。

为此,特建议:

一、取消保险单上的新车购置价一栏,约定在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情形下确定新车购置价的方法,比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等。

二、如认为新车购置价金额确定与保险费有关,需提前确定并作为定损赔偿依据,则应根据公平协商的原则确定金额。且保险公司应对该金额确定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详尽的说明,并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说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签名确认。

    按上述处理,可大大减少保险争议,增进和谐。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21219

 

 

联系人:民二庭梅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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