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建 议 书
穗中法民建〔2012〕8号
广州市**监管中心:
近来,我市两级法院陆续受理了多宗涉及因“限购令”出台导致购房未果而引发的中介服务费支付纠纷案件。通过审理此类居间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我们发现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集中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从事居间服务的过程中,未能正确认识“限购令”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影响、未能主动审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未能明确告知买卖双方“限购令”的内容及其后果,甚至存在试图回避的侥幸心理,导致一部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限购令”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法履行,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为了促进我市中介服务管理的规范发展,加强中介服务行业诚信自律,特向贵单位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建议加大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审查制度。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接受买方购房请求委托时不仅要严格审查房屋权利的瑕疵情况,还应当将买方是否为符合政策规定的限购对象列入审查内容,避免将已经成为限购对象的买方再次参与到合同的订立过程中。
二、建议居间合同中增设明示说明条款。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到提醒买卖双方注意“限购令”的义务,建议中介方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买卖双方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限购规定,避免买卖双方在不了解政策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
三、建议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增强诚信自律意识,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明显存在瑕疵的买卖合同,应当对其加以合理的规范引导,而不应以取得报酬为目的强行促成买卖合同的签订,杜绝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交易当事人规避 “限购令”政策提供便利。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或处理情况函告本院。
联 系 人:民五庭 张怡
二O一二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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