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建 议 书
穗中法民建〔2012〕13号
广州市**局**处:
本院在审理多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广东正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司法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伤残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并未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关节、肢体、器官等丧失功能的程度,甚至在鉴定意见书中并无记载对上述部位丧失活动度的检验过程,而在检验结论或所引述的鉴定依据中则有关于活动度丧失25%以上、50%以上的描述,使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极不信任,部分司法鉴定机构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当事人尤其是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大大增多,很多案件保险公司专门就此问题提出上诉[如(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308号案、(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74号案、(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79号案、(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312号案等等],造成极大的讼累。因涉及的司法鉴定机构较多,而贵局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部门,由贵局对司法鉴定部门加强管理和指导将会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为此,特建议:
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要求各司法鉴定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对于需要检测丧失活动度的伤残情况,应有详细的检测过程,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C中规定的丧失功能的计算方法计算关节、肢体、器官等丧失功能的程度,真实、科学地反映当事人的伤残情况。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联 系 人:民四庭林幼吟、余军梅、张明艳
二O一二年十一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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