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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4-03-09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8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曾庆红、黄菊、吴官正、李长春、罗干等出席会议。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宪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王兆国说,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王兆国说,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中央十分重视,强调在整个修改宪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就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直接领导下,按照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和工作方针,经过半年多工作形成的。《建议》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讨论研究,提请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后,由党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央《建议》进行了认真讨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形成并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王兆国说,从中央《建议》到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我国国情。讲法和讲政治是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修改宪法,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小资料

建国后的宪法

1949年《共同纲领》

1949年新中国诞生之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制定国家宪法的条件不够成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共同纲领》得到了有力的贯彻实施,在建国初期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1954年宪法

1954年宪法是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它是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在行宪的最初三、四年间,它在国家生活中起了显著作用,大大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但在随后的“反右”扩大化以及“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运动中,这部宪法遭到了彻底的践踏。

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是“文化大革命”运动的产物,是一部具有严重错误与缺点的宪法。由于没有贯彻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它是一部名不副实的宪法。

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之后不久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的特定环境下颁布的,存在着明显的严重错误观点和条文。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五届全国人大的第二和第三次会议曾经先后两度对1978年宪法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但从总体上看,1978年宪法越来越不能适应改革开放新时期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全面修宪就提上了日程。

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其结构体系依次是:《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在宪法框架结构方面较之以往三部宪法的一个重要发展变化,就是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第三章移到第二章,这种地位的提高既表明它的内在含义紧接国家制度之后,又使它在形式逻辑上更趋合理。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不断发展的要求,我国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对现行立法进行了修正,共有17条修正案,增加了邓小平理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等重要内容,为宪法在21世纪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新闻链接

修宪历程

1988年修宪:为“私营经济”正名

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涉及两项内容的第一个宪法修正案。

其中,在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3年修宪:为“富强”奋斗

第二个宪法修正案由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在此大背景下,宪法规定,这个国家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这次修宪中,另一个大动作更加引人注目,即“市场经济”一词的入宪、“计划经济”一词的淡出。

1999年修宪:为“法治”鼓与呼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涉及六项内容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写入国家根本任务。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正案(草案)内容

与原条款对照列表

原条款 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草 案 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原条款 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草 案 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原条款 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草 案 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原条款 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草 案 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原条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草 案 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原条款 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草 案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草 案 增补第十四条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草 案 增补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原条款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草 案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原条款 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草 案 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原条款 第八十条中:“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

草 案 第八十条中:“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

原条款 第八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草 案 第八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原条款 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草 案 第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原条款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草 案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草 案 增补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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