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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对薛长春贪污案作出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04-12-22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12月21日,广州中院对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薛长春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负责人失职一案做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薛长春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薛长春有期徒刑八年;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被告人薛长春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广州中院审理查明,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总公司)于1993年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由被告人薛长春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省扶贫总公司和下属分公司的运作以及对省扶贫基金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1994年8月,省扶贫总公司批立了全民所有制的广东省蓝天消费优惠卡发行中心(后改名为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以下简称蓝天金卡中心),以发行蓝天金卡的方式筹措公款。1995年3月,被告人薛长春兼任蓝天金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1996年5月,湖南山海物业有限公司、湖南九天经济开发公司以及由被告人薛长春实际操控、经营的广州鑫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投资成立湖南株洲电器城(1997年8月更名为湖南株洲天元建材电器大市场,以下简称天元建材大市场),由被告人薛长春担任董事长。1996年6月,被告人薛长春利用担任省扶贫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将省扶贫总公司的公款人民币250万元划到鑫瑞公司,由鑫瑞公司再将收到的该款转付给湖南株洲电器城使用。同年10月,中山市维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高公司)代鑫瑞公司将该笔250万元归还。
2000年7月,被告人薛长春利用担任蓝天金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蓝天金卡中心财务人员分别将公款共计人民币25531元提供给鑫瑞公司使用,同年8月,鑫瑞公司将该笔款项归还。
1999年7月2日,被告人薛长春利用担任蓝天金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蓝天金卡中心财务人员将公款共人民币50万元提供给由其实际操控、经营的广东美嘉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华公司)经营使用。同月5日,美嘉华公司将该笔款项归还。
二、贪污犯罪事实
1999年8月,株洲市天元区汇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鑫物业公司)经注册成立,负责管理天元建材大市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等,由被告人薛长春担任法定代表人。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薛长春利用担任蓝天金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该中心财务人员分多次将蓝天金卡中心的公款共计人民币14440493元划到汇鑫物业公司提供给天元建材大市场使用。在此期间,被告人薛长春利用担任蓝天金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务便利,于2000年5月伪造了一份蓝天金卡中心向鑫瑞公司借款300万元的《借款协议》,并由天元建材大市场向蓝天金卡中心出具收到300万元款项的收据后,于同年7月指使蓝天金卡中心财务人员分两次将公款共人民币300万元划付给鑫瑞公司用于归还银行贷款。2000年6月,被告人薛长春指使蓝天金卡中心的财务人员分两次将公款共人民币510万元提供给鑫瑞公司使用,由天元建材大市场出具收到蓝天金卡中心500万元的收据,同年7月,鑫瑞公司将其中人民币10万元归还给蓝天金卡中心。之后,被告人薛长春以蓝天金卡中心的名义与天元建材大市场补签订一份购买铺面合同书、确认书,由蓝天金卡中心以人民币1198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天元建材大市场购买铺面56间,总面积1872.69平方米,共计金额人民币22440493元。同期,天元建材大市场的铺面销售价格为8800元/平方米。即被告人薛长春从中侵吞加大部分的金额共计人民币5955154.2元。上述56间铺面因天元建材大市场未能向株洲市国土局缴纳全部土地转让金,而导致至今未能为蓝天金卡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证明。
1999年9月至2000年3月,被告人薛长春利用担任蓝天金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蓝天金卡中心财务人员分三次将该中心的公款共人民币44万元提供给鑫瑞公司使用。2000年4月,美嘉华公司以蓝天金卡中心应付美嘉华公司广告费为由,为鑫瑞公司冲抵该笔款项。
1998年8月、1999年10月,被告人薛长春代表蓝天金卡中心与美嘉华公司分别签订《蓝天金卡抽兑奖工作代理协议书》、《98年度蓝天金卡抽、兑奖工作代理协议书》,由美嘉华公司承办蓝天金卡中心的抽兑奖业务并收取抽奖费用。之后,被告人薛长春指使蓝天金卡中心财务人员先后数次以付抽奖、广告费为由,将蓝天金卡中心的公款共人民币4254200元支付给美嘉华公司使用并占为已有。同期,美嘉华公司仅通过被告人薛长春的朋友李静向部分厂家获取免费赞助的家用电器作为奖品,并向广东省公证处支付了抽奖现场公证费用人民币10000元。
1997年1月至2000年10月间,被告人薛长春利用担任蓝天金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其在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常德市私人消费的餐费、住房费、飞机票单据,以差旅费等名义进行报销,从而侵吞公款人民币291698.15元,据为已有。1997年11月,被告人薛长春指使蓝天金卡中心职员使用公款为其购买手机两台,共计人民币19826元。之后,被告人薛长春将该两台手机分别交给李静及其妻子杨聘英使用,并将该两台手机产生的话费共计人民币24410.75元向蓝天金卡中心报销。1999年8月,被告人薛长春将美嘉华公司开支的费用单据共计人民币7683元在蓝天金卡中心报销,从而侵吞该款。
三、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犯罪事实
1997年6月,中山市金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悦公司)、中山市维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山市阜康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450万元、3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人薛长春在没有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即以省扶贫总公司的名义为上述两公司借款进行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金悦公司、维高公司均无力清偿借款。2000年7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省扶贫公司向中山市阜康城市信用合作社履行保证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11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省扶贫公司及蓝天金卡中心的财产。
综上所述,被告人薛长春贪污公款人民币共10982972.1元;挪用公款人民币共3125531元;失职造成国有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750万元。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长春身为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利用职务便于工作利,大量侵吞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在担任广东省扶贫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限间,严重不负责任,以省扶贫总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造成国有公司财产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负责人失职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市中院 邬耀广 李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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