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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匡扶困难群众 彰显司法为民精神
【发布时间:2004-12-31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近日,广东省从化法院成功执结一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面对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境贫困、无法执行的困境,在广州中院执行局大力支持及与外地法院密切配合下,促使保险公司赔偿了4.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使多次到法院门口静坐的申请人自愿返乡,一宗曾上访至最高法院,困扰粤、赣多家法院数年的执行难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司机肇事逃逸 法院判决车主连带赔偿
2001年8月13日,"徐老八"(绰号)驾驶一辆刹车系统失效的大货车与被害人仪维斌停靠在路边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仪维斌死亡及其车辆损毁。事故经从化市公安局认定,"徐老八"负有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父母仪树洪夫妇及其妻、子共4人将被告人邹伟(事故车辆登记车主)、李建雄(事故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从化法院于2002年1月作出判决:两被告连带垫付"徐老八"造成4名原告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合共170324.1元,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4321.12元。同年4月,从化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
执行历尽曲折 无奈陷入困境
因两被执行人的住所位于江西省新干县法院管辖范围内,从化法院遂委托新干县法院执行此案。法院查明,二名被执行人在案件发生后均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肇事车辆也是几经转手,先由被执行人邹伟转卖给案外人李某,李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干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但在保险期间,李某又将该车转卖给被执行人李建雄。其后,"徐老八"驾驶该车在从化市境内发生交通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事先没有收到李某转卖车辆的书面通知和办理批改的申请,因而拒绝理赔。为防止事故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被他人领取,从化法院果断地于2003年9月裁定冻结该笔赔偿金,并于2004年5月裁定保险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理赔上述赔偿金。而受托执行的新干县法院在接到上述裁定后,以执行主体不明确、执行标的不具体、保险公司不是该案的被执行人等为由没有对保险公司强制执行;保险公司亦对该案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陷入了困境,申请人仪树洪夫妇无奈于2002年9月、11月、2003年8月三次到新干县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保险公司财产,未果,遂进京上访要求强制执行。2004年7月,申请人持最高法院的督办函到从化法院,要求该院督促新干县法院依法执行。与此同时,在新干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交通肇事者"徐老八"的真实身份终被查明,此人名叫徐凤根,徐被抓获后承认了2001年8月13日的交通肇事行为。

寻求执行突破 彰显扶危救困精神
该案立案执行以来,从化法院领导就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多次接访仪树洪夫妇、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案件情况向广州市中院、从化市委政法委请示、汇报,最后制订出解决方案:基于该次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理由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按现行法律法规,不宜直接追加保险公司为被执行人,而应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出发开展协调执行工作。
2004年8月31日,由从化法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张志坚亲自带队会同广州中院执行一庭庭长吴翔、从化市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张家齐等人亲自前往新干县协调执行。在吉安市中院和新干县法院的大力协助下,执行人员兵分两路,一路到被执行人家中调查;另一路通过查询新干县各大银行,查证到保险公司在当地某银行的帐户内有存款。经粤、赣两地法院执行干警的耐心说服、教育,保险公司最终从社会责任和人道援助的立场出发,同意赔付45000元。此外,执行人员还设法找到了肇事者徐凤根的哥哥,徐兄表示如果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轻判的话,其兄妹可以筹款2至3万元赔偿受害人。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仪树洪夫妇最终同意接受保险公司赔偿45000元的方案,放弃对保险公司余款的追偿权;接受徐凤根家属的2至3万元赔偿,不再追究徐凤根的民事赔偿责任。仪树洪夫妇终于踏上了返乡的旅途。
在该案执行期间,面对申请人吃饭住宿都无法解决的困难,从化法院执行局的干警们还多次为其捐款共计2000多元。
一宗缠讼多年的执行难案件最终妥善地解决了,它彰显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匡扶正义、扶危救困的"司法为民"宗旨,为有效地防止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众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通讯员 杨晓梅 肖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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