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毒酒案"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05-05-19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审理现场
法庭审理现场
被告人听判 左一为程才明
昔日制毒酒 今为阶下囚
被告人被依次押入法庭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被告人程才明注册成立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雇请被告人程世豪、莫海荣为员工。 2001年1月,被告人易新灵成立广州市晋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程才明、易新灵在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以各自成立的巨禾公司、晋业公司非法从事工业酒精和食用酒精等化学品的经营。
2004年3月起,被告人程才明为非法牟取利益,以巨禾公司的名义,先后从李立春(另案处理)、广州市卡莲达(南茂)化工有限公司多次购进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售给晋业公司。被告人易新灵在明知被告人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郑光月向其购买食用酒精是用于酿制白酒出售的情况下,指使其公司司机何良藩(另案处理)先后从广州市先导化工有限公司、巨禾公司购进酒精(经查,从巨禾公司购买的食用酒精实为工业酒精及甲醇混合液),未经任何检测和索要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以晋业公司名义转卖给被告人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郑光月。
被告人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郑光月等四个非法酿酒作坊的被告人用上述酒精酿制散装白酒出售,导致他人发生甲醇中毒,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中,被告人易祖启、易祖吉、郑爱娟生产、销售散装白酒共造成7人死亡、5人轻伤、6人轻微伤;被告人易辉发、陈凤姣生产、销售散装白酒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8人轻微伤;被告人易耀学、黄发姣生产、销售散装白酒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被告人郑光月、郑荣能、熊小姣、罗同乐生产、销售散装白酒造成2人死亡、4人重伤、2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才明作为巨禾化工公司的负责人,明知从他处购买的工业酒精是食用乙醇和甲醇混合勾兑而成,工业酒精(即非食品原料)含有超标甲醇(有毒液体),仍冒充作食用酒精予以销售,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放任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告人程世豪、莫海荣明知程才明销售的是不能食用的工业酒精,而协助程才明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二人在主观上对工业酒精不能食用,对人体有危害的后果有所认识,却对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放任不理,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样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
被告人易新灵从程才明处购买食用酒精转手销售给被告人易祖启等4个窝点用于勾兑制酒,在易祖启等人对所购的酒精质量提出异议时,易新灵应当意识到其所出售的酒精存在质量问题,但却在所购买的酒精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记、说明、产地等可表明是食用酒精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检测,也没有检验合格证就予以销售,主观上具备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故意。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易祖启、易祖吉、郑爱娟、易辉发等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利用各自私设的家庭式酿酒作坊,在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酒类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进行白酒生产销售,造成多人伤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郑光月分别是四个制酒窝点的组织者,组织货源、亲自生产、安排搬运和销售,在共同犯罪是主犯,应按所参与和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易祖吉等其余被告人分别按上述四被告人的授意,负责运货和销售,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本案被害人是甲醇中毒,而对收缴的酒精、散装白酒、装酒容器等的鉴定结论,证明这些酒精和白酒的甲醇含量严重超标。从酒精的流向看,四个制酒点的酒精都是由被告人程才明、易新灵等人销售,众多被害人伤亡的危害后果,与各被告人的实施的危害行为存在必然的联系。本案共造成14人死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程才明、程世豪、莫海荣、易新灵应对全案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程才明负责决策、指挥、实施,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按所参与和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程世豪、莫海荣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郑光月等四个制酒点各自生产销售散装白酒,不同的被害人分别购买了四个不同制酒点生产销售的散装白酒,故易祖启等被告人应对购买其制酒点生产销售散装白酒的被害人造成伤亡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易新灵有重大立功表现,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才明虽然也有立功表现,但由于是累犯,且作为巨禾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以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予以销售的犯罪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源头和根本,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程才明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程世豪、莫海荣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被告人易新灵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余被告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庭还同时对"毒酒"案中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合并判决,除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被驳回外,林柱香、廖宗伯等62名原告分别获得经济赔偿3000元至19万元。
程才明和易祖启表示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易新灵当庭提出上诉。
(研究室 宣传组 摄影 罗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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