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毒枭陈炳锡一审判死刑
【发布时间:2006-12-20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毒枭"陈炳锡及其同伙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12月18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陈炳锡被判犯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庄永生、庄汉鲫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中秋节期间,同案人张启生(已判刑)从云南省将毒品海洛因300块(共100多千克),通过同案人朱二、阮亚明(另案处理)运至广东省普宁市。之后,张启生联系陈炳锡物色一个临时装卸的场地协助其装运上述毒品。陈炳锡即指使同案人陈俊国(已判刑)将普宁市流沙镇赤水村同案人陈俊国的哥哥陈俊玉经营的一间手袋加工厂作为装卸毒品的场地,供张启生在该手袋加工厂内装卸毒品后运走。随后,张启生将毒品海洛因在普宁市予以销售。事后,陈炳锡将张启生支付的报酬分给陈俊国人民币50000元。
1999年11月,张启生向同案人张自营(另案处理)购得毒品海洛因一批。后张自营授意同案人谭晓林(已判刑)指使同案人王鲁豫(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大货车(车牌号为云G.01439)将该批毒品海洛因从云南省瑞丽市运至广州市白云区槎头镇广花公路附近的穗源停车场。张启生随即找到陈炳锡联系买主。陈炳锡即与同案人庄顺盛(另案处理)商定,拟由庄顺盛买下该批海洛因。同年11月4日上午7时许,陈炳锡指使罗建光与张自营指派的同案人唐文和"肥仔"(均另案处理)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公路穗源停车场接运毒品,后共同驾驶藏有毒品海洛因的大货车(云G.01439)至广州市广汕公路附近路段,与庄顺盛汇合。汇合后,庄顺盛驾驶一辆丰田牌吉普车(车牌号为WJ26N9706)与罗建光、唐文、"肥仔"驾驶的大货车(云G.01439)共同驶入某仓库门前操场内。上述人员在清点、验收上述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08.85千克、大货车、丰田吉普车各一辆。
1998年5月间,陈炳锡与同案人刘招华、纪辉龙、"老三"、"甲子人"(均另案处理)共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牟利。同年5月至6月间,陈炳锡和刘招华租用了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赤水村村民陈俊玉经营的一间手袋加工厂作为制造毒品的场所。同时,陈炳锡纠集陈继雄、同案人罗建光、纪文龙、纪文城、纪文生、江炳鑫;刘招华纠合"小刘"、"小王"(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在上址生产得毒品甲基苯丙胺300千克,后销售牟利。同年10月,陈炳锡与刘招华由于制造毒品对工厂附近的鱼塘造成污染,易引起公安人员的注意等原因,遂暂时停止继续生产毒品。之后,陈炳锡与刘招华共同指使罗建光、纪文龙、纪文城、纪文生、江炳鑫和"小刘"等人将制造毒品的机器设备转移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城区畜牧工商联合公司隶属的一间农药厂内,交由刘招华组织安装并继续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999年1月至10月,刘招华与罗建光、纪文龙、纪文城、纪文生、江炳鑫和"小刘"等人,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运用甲胺、盐酸、酒精和铝片等化学原料和制剂制造出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
在此期间,罗建光按照陈炳锡与刘招华的指使,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制毒工厂将大量制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通过飞机和汽车分批运至广州、普宁等地,交由陈炳锡等人销售牟利,其中藏匿于广州市白云区广汕公路某仓库准备出售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080千克,于同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期,陈炳锡指使罗建光、纪文龙将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分批经广州转运至普宁市池尾镇贵政山村纪文龙家中伺机销售,其中经重新加工后匿藏于同村村民张木全(另案处理)家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80千克,于同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1994年,庄永生和庄顺盛密谋,决定共同向缅甸人何春田购买毒品海洛因,在广东省普宁市转卖牟利。同年,庄永生从何春田处购买得毒品海洛因后,将其中的100块(每块350克,共重35千克)毒品海洛因交由庄顺盛在普宁市分批贩卖给罗文鹤。罗文鹤又将其中的50块毒品海洛因(每块350克,共重17.5千克)交给庄汉鲫。庄汉鲫将其中的32块毒品海洛因在普宁市销售。其余的18块毒品海洛因,庄汉鲫在普宁市混合加工成26块毒品海洛因后,贩卖给同案人庄武贤、陈进耀(均另案处理)。上述毒品海洛因销售后,庄汉鲫从中获利100万元。
1998年间,罗文鹤向缅甸人"老三"购买海洛因120块(每块350克,共重42千克),并由"老三"负责将毒品海洛因与白糖混装用货车运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镇。罗文鹤遂指使其胞兄罗文生前往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镇某停车场交接毒品,将上述毒品海洛因运回普宁市,匿藏在普宁市大南山镇桢头寮村罗文生亲戚家中。随后,罗文鹤将上述毒品海洛因贩卖。
1999年11月,陈俊三、陈仁忠明知陈炳锡为制贩毒人员,有关款项为涉案的赃款,仍然在深圳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协助陈炳锡将1470万元港币和300多万元人民币分别转存入陈俊三和"庄弟"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陈宏发、陈宏欣的银行账户,从而逃避公安机关的追缴。2003年11月14日,广东省公安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联合查获剩余的赃款约850万元港币。
1999年11月,陈炳锡、陈宝玉在其制贩毒的事实败露,被公安机关追逃的情况下,为躲避法律制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偷越国境,潜逃至泰王国。后分别化名"林锦贤"和"陈玉"并使用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2003年11月4日,陈炳锡、陈宝玉在泰王国被中国警方抓获。
综上所述,陈炳锡结伙大量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2360千克;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108.85千克;运输毒品海洛因100多千克;偷越国境1次。庄永生贩卖毒品海洛因35千克。庄汉鲫贩卖毒品海洛因11.2千克。罗文鹤贩卖毒品海洛因77千克。罗文生运输毒品海洛因42千克。陈宝玉为陈炳锡、刘招华等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帮助运转毒资400多万元;偷越国境1次。陈继雄参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300千克。陈仁忠、陈俊三转移毒赃人民币1470万元和港币300多万元。
法院认为,陈炳锡伙同刘招华等人大量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伙同张启生等人大量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巨大。陈炳锡在共同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过程中,伙同刘招华共同组织、策划,纠集多名同案人共犯制造毒品,并为制造毒品提供大量毒资;在毒品制成后,组织、策划、指挥同案人大量运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为大批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重要的藏匿、转运的场所;陈炳锡在伙同张启生等人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过程中,指使手下与张启生等人运输大量毒品,故其在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对其全部犯罪负责。陈炳锡因毒品犯罪被我公安机关发现后,为逃避法律制裁,伙同陈宝玉畏罪偷越国境,潜逃国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对陈炳锡所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庄永生、罗文鹤、庄汉鲫伙同庄顺盛等人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罗文生在罗文鹤的指使下,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庄汉鲫、罗文生均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在判决之前有漏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罗文鹤归案后,主动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庄永生,属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陈宝玉明知陈炳锡等人制造毒品,仍协助陈炳锡等人提供大量制毒资金,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宝玉受陈炳锡指使,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陈宝玉因参与制造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发现后,为逃避法律制裁,与陈炳锡共同偷越国境,潜逃国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对其所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陈继雄明知陈炳锡与刘招华等人制造毒品,仍积极参与,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鉴于其在制造毒品的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陈俊三、陈仁忠明知陈炳锡是毒品犯罪分子,其收入系贩毒所得,在陈炳锡的指使下,大量转移毒赃,其行为均已构成转移毒赃罪,且情节严重。陈俊三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追回大量毒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炳锡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庄永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庄汉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罗文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被告人罗文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被告人陈宝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3000元。
七、被告人陈继雄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八、被告人陈仁忠犯转移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九、被告人陈俊三犯转移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360千克予以没收、销毁。
十一、扣押和冻结的各被告人的有关财物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陈炳锡口头提出上诉。
(研究室 杨晓梅)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中秋节期间,同案人张启生(已判刑)从云南省将毒品海洛因300块(共100多千克),通过同案人朱二、阮亚明(另案处理)运至广东省普宁市。之后,张启生联系陈炳锡物色一个临时装卸的场地协助其装运上述毒品。陈炳锡即指使同案人陈俊国(已判刑)将普宁市流沙镇赤水村同案人陈俊国的哥哥陈俊玉经营的一间手袋加工厂作为装卸毒品的场地,供张启生在该手袋加工厂内装卸毒品后运走。随后,张启生将毒品海洛因在普宁市予以销售。事后,陈炳锡将张启生支付的报酬分给陈俊国人民币50000元。
1999年11月,张启生向同案人张自营(另案处理)购得毒品海洛因一批。后张自营授意同案人谭晓林(已判刑)指使同案人王鲁豫(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大货车(车牌号为云G.01439)将该批毒品海洛因从云南省瑞丽市运至广州市白云区槎头镇广花公路附近的穗源停车场。张启生随即找到陈炳锡联系买主。陈炳锡即与同案人庄顺盛(另案处理)商定,拟由庄顺盛买下该批海洛因。同年11月4日上午7时许,陈炳锡指使罗建光与张自营指派的同案人唐文和"肥仔"(均另案处理)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公路穗源停车场接运毒品,后共同驾驶藏有毒品海洛因的大货车(云G.01439)至广州市广汕公路附近路段,与庄顺盛汇合。汇合后,庄顺盛驾驶一辆丰田牌吉普车(车牌号为WJ26N9706)与罗建光、唐文、"肥仔"驾驶的大货车(云G.01439)共同驶入某仓库门前操场内。上述人员在清点、验收上述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08.85千克、大货车、丰田吉普车各一辆。
1998年5月间,陈炳锡与同案人刘招华、纪辉龙、"老三"、"甲子人"(均另案处理)共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牟利。同年5月至6月间,陈炳锡和刘招华租用了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赤水村村民陈俊玉经营的一间手袋加工厂作为制造毒品的场所。同时,陈炳锡纠集陈继雄、同案人罗建光、纪文龙、纪文城、纪文生、江炳鑫;刘招华纠合"小刘"、"小王"(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在上址生产得毒品甲基苯丙胺300千克,后销售牟利。同年10月,陈炳锡与刘招华由于制造毒品对工厂附近的鱼塘造成污染,易引起公安人员的注意等原因,遂暂时停止继续生产毒品。之后,陈炳锡与刘招华共同指使罗建光、纪文龙、纪文城、纪文生、江炳鑫和"小刘"等人将制造毒品的机器设备转移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城区畜牧工商联合公司隶属的一间农药厂内,交由刘招华组织安装并继续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999年1月至10月,刘招华与罗建光、纪文龙、纪文城、纪文生、江炳鑫和"小刘"等人,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运用甲胺、盐酸、酒精和铝片等化学原料和制剂制造出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
在此期间,罗建光按照陈炳锡与刘招华的指使,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制毒工厂将大量制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通过飞机和汽车分批运至广州、普宁等地,交由陈炳锡等人销售牟利,其中藏匿于广州市白云区广汕公路某仓库准备出售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080千克,于同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期,陈炳锡指使罗建光、纪文龙将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分批经广州转运至普宁市池尾镇贵政山村纪文龙家中伺机销售,其中经重新加工后匿藏于同村村民张木全(另案处理)家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80千克,于同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1994年,庄永生和庄顺盛密谋,决定共同向缅甸人何春田购买毒品海洛因,在广东省普宁市转卖牟利。同年,庄永生从何春田处购买得毒品海洛因后,将其中的100块(每块350克,共重35千克)毒品海洛因交由庄顺盛在普宁市分批贩卖给罗文鹤。罗文鹤又将其中的50块毒品海洛因(每块350克,共重17.5千克)交给庄汉鲫。庄汉鲫将其中的32块毒品海洛因在普宁市销售。其余的18块毒品海洛因,庄汉鲫在普宁市混合加工成26块毒品海洛因后,贩卖给同案人庄武贤、陈进耀(均另案处理)。上述毒品海洛因销售后,庄汉鲫从中获利100万元。
1998年间,罗文鹤向缅甸人"老三"购买海洛因120块(每块350克,共重42千克),并由"老三"负责将毒品海洛因与白糖混装用货车运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镇。罗文鹤遂指使其胞兄罗文生前往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镇某停车场交接毒品,将上述毒品海洛因运回普宁市,匿藏在普宁市大南山镇桢头寮村罗文生亲戚家中。随后,罗文鹤将上述毒品海洛因贩卖。
1999年11月,陈俊三、陈仁忠明知陈炳锡为制贩毒人员,有关款项为涉案的赃款,仍然在深圳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协助陈炳锡将1470万元港币和300多万元人民币分别转存入陈俊三和"庄弟"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陈宏发、陈宏欣的银行账户,从而逃避公安机关的追缴。2003年11月14日,广东省公安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联合查获剩余的赃款约850万元港币。
1999年11月,陈炳锡、陈宝玉在其制贩毒的事实败露,被公安机关追逃的情况下,为躲避法律制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偷越国境,潜逃至泰王国。后分别化名"林锦贤"和"陈玉"并使用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2003年11月4日,陈炳锡、陈宝玉在泰王国被中国警方抓获。
综上所述,陈炳锡结伙大量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2360千克;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108.85千克;运输毒品海洛因100多千克;偷越国境1次。庄永生贩卖毒品海洛因35千克。庄汉鲫贩卖毒品海洛因11.2千克。罗文鹤贩卖毒品海洛因77千克。罗文生运输毒品海洛因42千克。陈宝玉为陈炳锡、刘招华等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帮助运转毒资400多万元;偷越国境1次。陈继雄参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300千克。陈仁忠、陈俊三转移毒赃人民币1470万元和港币300多万元。
法院认为,陈炳锡伙同刘招华等人大量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伙同张启生等人大量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巨大。陈炳锡在共同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过程中,伙同刘招华共同组织、策划,纠集多名同案人共犯制造毒品,并为制造毒品提供大量毒资;在毒品制成后,组织、策划、指挥同案人大量运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为大批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重要的藏匿、转运的场所;陈炳锡在伙同张启生等人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过程中,指使手下与张启生等人运输大量毒品,故其在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对其全部犯罪负责。陈炳锡因毒品犯罪被我公安机关发现后,为逃避法律制裁,伙同陈宝玉畏罪偷越国境,潜逃国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对陈炳锡所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庄永生、罗文鹤、庄汉鲫伙同庄顺盛等人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罗文生在罗文鹤的指使下,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庄汉鲫、罗文生均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在判决之前有漏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罗文鹤归案后,主动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庄永生,属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陈宝玉明知陈炳锡等人制造毒品,仍协助陈炳锡等人提供大量制毒资金,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宝玉受陈炳锡指使,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陈宝玉因参与制造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发现后,为逃避法律制裁,与陈炳锡共同偷越国境,潜逃国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对其所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陈继雄明知陈炳锡与刘招华等人制造毒品,仍积极参与,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鉴于其在制造毒品的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陈俊三、陈仁忠明知陈炳锡是毒品犯罪分子,其收入系贩毒所得,在陈炳锡的指使下,大量转移毒赃,其行为均已构成转移毒赃罪,且情节严重。陈俊三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追回大量毒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炳锡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庄永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庄汉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罗文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被告人罗文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被告人陈宝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3000元。
七、被告人陈继雄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八、被告人陈仁忠犯转移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九、被告人陈俊三犯转移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360千克予以没收、销毁。
十一、扣押和冻结的各被告人的有关财物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陈炳锡口头提出上诉。
(研究室 杨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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