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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中介“吃”50万差价,咋办?
【发布时间:2022-02-15 11:15:06】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魏丽娜  刘卉】 【关闭】

中介“吃”50万差价,咋办?
法院:买家无需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
魏丽娜


  购买别墅中介报价800万,买家事后得知原价只有750万,中介豪吞50万差价。买家能否解除购房合同?解除后还需要付中介费吗?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刘卉
  中介多收50万元差价 买家决定解约
  2021年3月,经某房屋中介公司(简称: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王某夫妇与冯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冯某以800万的价格购买王某夫妇名下别墅。后冯某无意中从王某夫妇处得知,其放盘价格为750万元,差额50万元系中介自行收取。冯某因此认为自己上当受骗,遂向王某夫妇提出解约。
  中介公司得知后,说服王某夫妇以冯某未依约付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冯某支付违约金80万元。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解除,驳回了支付违约金80万元的请求。
  与此同时,中介公司也以冯某未依约支付中介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支付中介费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查明,从冯某与王某的微信及电话沟通中可以看出,中介公司作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方,存在自行加价50万元出售房屋给冯某,从而赚取相关差价的行为。该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有违作为地产中介服务方的行业规定,并违反了相关职业操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公司无权向冯某主张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咨询或买卖代理费及相应的违约金,遂驳回中介公司提出的中介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房产中介不得收取除合法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广州中院房产审判庭法官刘卉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房产中介从事中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向买卖双方披露有关交易信息,促成交易,不得收取除合法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实践中,存在少数不良中介机构利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及需要通过中介沟通的机会,对买方虚抬交易价格,对卖方则故意压低交易价格,以达到赚取房价差额利益的现象,即俗称“吃差价”的行为。这实质是不法房产中介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非法获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既有违中介行为规范,亦有损消费者权益,更不利于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
  即使在中介机构与卖家约定将超出指定价格的差额部分作为中介服务费的情况下,中介机构亦应如实向买家披露相关信息,并取得买家同意,不应刻意隐瞒。否则买家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中介费。卖方也不应为急于售房而配合中介违规“吃差价”行为,否则不仅“欲速则不达”,还可能因此卷入诉讼纠纷,增加了时间及金钱成本。
  买卖房屋建议
  找中介:买卖房屋时要防范“黑中介”,首选大型正规中介公司,毕竟“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签约前:买卖双方都应多方了解市场行情,可自行前往房产现场向周边居民或中介机构了解市场价格,亦可通过上网查找相关信息的方式来了解更多市场真实信息,买卖双方在交易前均应对房屋价值有基本的认知。
  签约: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务必到场协商,公平、公开、公正进行交易。如若权利人因故未能到场的,亦应出具依法合规的委托书以供他方审核。
  保留证据:注意保留相关录音、录像或微信聊天、短信沟通资料,以便应对可能发生的维权事宜。

  法官指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释义”是关于保险责任的界定,对保险合同的订立至关重要。保险合同中的“疾病释义”条款如背离了一般人的通常认知和通行的诊疗标准,限缩了疾病的理赔范围,实际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视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让投保人充分了解其所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的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真实的投保意思表示。否则,有关的“疾病释义”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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