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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楼上漏水不配合维修? 法院:必须修好!
【发布时间:2021-11-09 14:56:07】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魏丽娜 郑育婷 俞颖】 【关闭】

  

 

  自家房屋多处漏水影响正常居住,楼上业主却百般推诿,不同意进行维修,楼下业主该怎么维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该案,主审法官给出维权锦囊,建议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通过拍照、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收集证据。
  杨某夫妇与曾某夫妇均居住于某小区同栋楼房内。杨某夫妇为1402房业主,曾某夫妇为1502房业主。
  自2018年8月起,1402房的主卧卫生间及次卧卫生间的天花板、墙面等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水问题。但由于曾某夫妇不愿配合维修,1402房的漏水问题始终未能解决。
  2019年4月,为保全证据,杨某夫妇对1402房的漏水状况进行公证。2019年5月,杨某夫妇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1502房业主做好防水堵漏措施直至不再漏水,并对1402房因漏水而损坏的位置进行修复,承担1402房的公证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夫妇申请对1402房卫生间天花板及墙面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为:1502房次卧卫生间排污管与沉箱连接处不严密,致1502房污水渗流至1402房次卧卫生间顶板。1502房主卧卫生间的公共落水管井漏水,致水渗流至1402房主卧卫生间顶板。
  越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曾某夫妇对1502房的主卧及次卧卫生间进行维修直至不再漏水;对1402房主卧及次卧卫生间的顶板因渗漏造成的损坏予以修复;承担1402房业主的在本案中所花费的公证费及鉴定费。
  曾某夫妇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业主对房屋的管理是权利也是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规定可知,业主对于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应当进行管理,此种管理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在本案中,曾某夫妇对其享有所有权的1502房负有法定管理义务,应保证不侵害相邻各方的合法权利。
  在审理过程中,曾某夫妇提出,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的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仅为5年,故无法保证1502房永远不漏水。
  对此,法院认为,房屋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有期限,但业主对其房屋的法定管理义务没有期限。只要曾某夫妇是1502房的所有权人,其始终对1502房负有法定管理义务。因此,曾某夫妇依法应当对现在1502房出现的渗漏水问题承担维修管理义务,其不能以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有期限为由而主张不履行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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