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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发布时间:2018-12-18 15:48:22】 【稿件来源:研究室】 【作者:研究室】 【关闭】

 

广州法院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201812月17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广州法院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就广州法院产权保护状况及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作简要通报。
一、广州法院产权保护状况
近年来,广州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及时保护”的产权司法保护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及时制定工作方案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广州中院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广州法院实际于今年4月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全市法院相关措施落地见效。《实施方案》制定了17项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措施,明确各项措施的具体牵头部门,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主动向党委汇报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相关情况,努力推动构建党委牵头,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创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律师、新闻媒体监督工作方式,自觉接受全方位监督。
(二)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保护产权主体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
通过刑事审判活动,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2018年1-10月,广州中院审结一、二审侵犯财产罪案件499件752人。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不断丰富和积累产权保护司法经验,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相关规定,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处理。例如广州中院审结的广州某贸易公司、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中,被告单位广州某贸易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徐某利用广州某贸易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并持挂靠人提供的发票申请退税,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并无证据证实广州某贸易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其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因此广州中院判决广州某贸易公司和徐某无罪。坚持“谦抑、审慎、文明”的司法理念,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防止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正常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如广州中院审结的被告单位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单位行贿案,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没有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刑,严格区分了个人责任和企业责任、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涉及企业和投资人犯罪案件,充分考量和甄别行为主体、对象、程序等反映案件事实的各要素,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证据不足的,不以犯罪来处理。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和人员的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控制措施。认真审查涉及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符合赔偿条件的依法赔偿。
(三)妥善审理涉产权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
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原则,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各种无形财产权,2016年以来,广州法院共审结物权类案件11781件,合同等债权类案件306988件,股权类案件7279件,知识产权案件29908件。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坚持中外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妥善审理涉港澳台和涉外民商事案件。2018年以来,广州中院共审结涉港澳台和涉外民商事案件879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依法及时妥善审理涉产权的买卖、借款、建筑、股权转让等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保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利。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股权代持企业,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通过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畅通股权转让渠道,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股东权益。蔡某某与真功夫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蔡某某作为公司投资人,多次向真功夫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未得到公司支持遂成讼。广州中院终审判决对蔡某某的诉讼请求进行详细论述和甄别,最终支持蔡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本案判决规范了蔡某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效维护了公司、股东各自的利益,对规范公司治理、保护产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涉及洗钱、暴力追债、恶意追债、“套路贷”等犯罪嫌疑的,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如广州中院审结的黄某某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黄某某以高某向其借款33000元且到期未还款为由起诉要求高某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一审判决支持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高某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过两次庭询发现黄某某始终拒不到庭接受询问,又通过对借贷资金的来源和后续流向的审查及关联案件的检索后认为,本案存在“套路贷”诈骗犯罪嫌疑,遂将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就高某被黄某某诈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本案是广州法院系统民事纠纷中审查出“套路贷”犯罪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第一案,对“套路贷”的甄别和处理提供了新思路。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平衡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缩短破产案件审判周期,依法处置企业财产。民事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如增城区法院审理的清远某房地产公司财产保全案,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变更保全措施,解除对超标的额查封部分房产的查封,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了债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因当事人滥用权利、通过诉讼保全等手段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益而导致他人损失的,应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广州中院审结的广州某房地产公司诉深圳某实业公司、澳大利亚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澳大利亚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土地属于保全错误,并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深圳某实业公司就查封期间的损失合计4500万元向广州某房地产公司进行赔偿的判决。
(四)优化涉产权案件执行,维护胜诉产权人合法权益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要求,规范执行行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质效明显提升。加大执行力度,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甚至隐匿、转移财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除了采取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外,还将视情况予以拒执罪的制裁。依托广州智慧法院平台,深化执行联动,与市科信委、公安局、公证处、邮政公司等建立协作机制,完善执行难综合治理格局。升级广州法院天平执行查控网和可视化执行大数据平台,导入户政、人社等各职能部门基础数据13类70亿条,初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大数据画像。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2018年1-10月,广州法院共公布60439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高消费153524人,限制出境401人;对失信被执行人罚款2620.53万元,拘留360人,依法判处拒执罪21人,促使6579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开展8场直播惩治“老赖”活动,观看人数750余万人次。推进执行查控系统与清算破产审判的对接,形成协作格局,畅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通道
(五)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强化产权人守法诚信意识
进一步规范审判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涉产权案件审判效率。深入推进繁简分流机制改革,高效审结各类涉产权案件。2018年1-10月,广州法院繁简分流共审结案件108855件,占广州法院审结案件总量36.2%;其中广州中院办结13537件,占广州中院审结案件总量40.9%;审结民事案件66229件,占比60.9%;审结刑事案件7866件,占比7.2%;审结执行案件34760件,占比31.9%。深化诉前联调工作,广州法院参与诉前联调案件27331件,化解纠纷25967件,涉及标的额3.62亿元。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2017年建立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办案系统,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裁审工作的智享、智审、智策。2018年6月正式开通全国首家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共建的裁审对接电子卷宗共享平台,有效提升仲裁司法审查工作质效。加强法律解读和政策引导,在具体案件中积极弘扬产权保护法治理念,充分发挥裁判指引作用,营造良好的产权保护司法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
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充分肯定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作出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部署。11月5日上午,最高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强调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近日,省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从十个方面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上级法院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广州中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切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30条具体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充分认识民营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树立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司法理念。积极开展保护民营企业政策宣讲活动,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的观念。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正确处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关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平等竞争的权利,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格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历史上经营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和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依法公正处理。严格依法认定非法集资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合同诈骗等犯罪,准确区分罪与非罪,防止把正常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依法惩治各类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犯罪。依法处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申诉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三是妥善化解民商事纠纷,依法保护涉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审理与民营企业相关的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合法交易。妥善解决产权争议纠纷,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依法审理股权纠纷案件,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股东权益。依法审理涉及各类涉民营企业金融案件,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合法融资,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的有机统一。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与企业民生协调发展平衡的司法理念。完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机制,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四是依法适用强制措施,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对涉案企业和人员,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进一步提升涉民营企业案件执行到位率,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实现。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五是不断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司法保障水平。强化审限监管,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高效审结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完善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积极推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推进诉讼服务示范窗口创建工作,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是加强沟通联络,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畅通联系渠道,经常性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更好地把握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促进民营企不断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升行业管理水平。通过公开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合作开展教育培训等方式,促使民营企业家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界限,在依法前提下大胆创新创业。建立民营企业诚信经营激励机制,加强对诚信守法经营行为的宣传,推动形成依法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良好机制和社会氛围,充分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
广州法院将继续着力营造保护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为各类产权主体提供全方位、立体化、多领域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相信在广州法院的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广州法院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必将取得良好成效。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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