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能否减刑全面严格考察 消除以权、钱“赎身”空间
【发布时间:2017-12-21 10:08:18】 【稿件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宣传处】 【关闭】

 

能否减刑全面严格考察消除以权、钱赎身空间
广州中院破解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质效关和监督关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71221        版次:AA11    作者:吴笋林
 
     法院在审理监狱提请的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如何避免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让审理工作流于形式,避免法院审理程序成为执行机关的“橡皮图章”?据南都记者了解,近年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着力转变减刑假释案件“行政审批式办理”的审理模式,积极构建以审判权为核心的格局,建立起主客观并重的科学考核体系,充分审查提请机关的减刑意见。2017年,广州中院在审理的全部减刑假释案件中,变更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意见的案件比例高达76 .6%。
    据广州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王维介绍,该院还注重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与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联动,对诸如“人身伤害类案件中罪犯一分钱没履行还在狱中高消费”等少数几种情形,坚决从严把握甚至不予减刑。
    法庭逐一核实相关细节
    杜绝机械办案“橡皮图章”
    2017年12月20日上午,广州中院通过该院的减刑假释远程视频庭审平台,连线广东省女子监狱对两名女性罪犯的减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第一名受审的女性罪犯叫曾某英,今年已经55岁。曾某英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3年6月进入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她的刑期原定执行至2018年3月。
    庭审过程中,据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披露,曾某英在此次服刑考核期内(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得表扬3次,累计考核分370分。但女子监狱也披露了其在2015年至2016年间两次因殴打别的犯人被分别扣3分,5次因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分别被扣分,以及2016年6月的一次在劳动岗位存放食品被扣1分的情况。广东省女子监狱称,曾某英的财产刑已执行完毕,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25元。监狱方面此次提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罪犯曾某英,你现在有没有考虑过被拐孩子家人的感受啊?有没有觉得对不起人家?”
    “没有想过。我觉得对不起人家。”
    在监狱方面提交了曾某英的提请减刑证据后,广州中院审监庭的法官王维,当庭对罪犯曾某英在狱中的改造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询问内容包括曾某英的悔罪态度、两次殴打他犯被扣分的原因、多次未完成劳动定额因欠产被扣分的过程,以及在调整岗位后的表现是否有改进等等。
    法庭不仅当庭对罪犯曾某英进行了询问,还让广东省女子监狱当庭展示了一些证据以对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也向女子监狱的狱警核实了一些细节。驻广东省女子监狱的驻所检察官,也当庭对罪犯曾某英的改造情况发表了意见。
    最终,广州中院的合议庭经过当庭考察,对相关细节逐一核实,并紧紧围绕罪犯曾某英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本质问题,在其狱内改造表现、考核成绩的基础上,强化对其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财产刑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等因素的全面考察,并充分审查罪犯从严、从宽的具体情节,认为罪犯曾某英犯拐卖儿童罪(参与拐卖两人,均已被警方解救),社会危害性较大。该犯在考核期内因殴打他人、未能完成劳动定额扣分严重。但认错态度良好,未能完成劳动的主要原因是年纪较大,且存在疾病,经调整岗位后未再扣分,改造态度有所转变,故依法对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据广州中院介绍,近年来该院着力转变减刑假释案件“行政审批式办理”的审理模式,积极构建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审理格局,建立起主客观并重的科学考核体系,充分审查提请机关的减刑意见。杜绝机械办案,或者仅仅以监狱考核成绩定减刑幅度。2017年全年,该院在全部减刑案件中,变更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意见的案件达到了76.6%,彻底改变了法院审理工作流于形式,法院只是执行机关的“橡皮图章”状况。
    减刑审理与财产刑联动
    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在昨日广州中院远程视频审判的广东女子监狱第二宗提请减刑案件中,女性罪犯严某琪早年因偷逃税款890余万元,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刑期将执行至2025年3月。广东省女子监狱当庭出示了罪犯严某琪近两年考核期内的考核得分、扣分、月均消费347元等情况,提请法院对该罪犯减刑八个月。
    该案审判长王维当庭对严某琪犯罪、入监、财产刑履行情况、狱中消费等细节进行了一一询问核对。据了解,罪犯严某琪曾有过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前科,此次入狱是在上一次犯罪刑满释放后5年内,属于累犯。且300万元的财产刑基本未履行。
    合议庭法官认为,严某琪主观恶性较大,属于累犯。其未履行财产刑,且在狱中月均消费较高(经查其在狱中月均消费347元,主要购买物品有饼干、营养奶粉、花生、芝麻糊、蜂蜜、红糖、牛奶以及一些生活必需品)。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她确无能力履行财产刑,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同时考虑到该犯平时考核成绩较好,以及身体有疾病,为激励其积极改造,故依法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据广州中院介绍,近年来该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还注重将案件的审理与财产刑联动,将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纳入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的范围,通过罪犯犯罪类型、服刑期间收支情况和原经济条件等情况,综合认定罪犯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明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的,依法从严掌握减刑。”广州中院王维法官称。
    升级办案平台全程留痕
    大幅减轻法官的工作量
    昨日上午两宗减刑案件远程视频庭审结束后,远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的罪犯曾某英、严某琪即拿到了庭审笔录,并通过手写板、指纹采集器在监狱的电子操作平台上完成对开庭笔录签名确认。
    据悉,这是广州中院在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3.0版基础上积极探索的新功能。法院书记员可通过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即时向监狱法庭传输笔录,罪犯可通过监狱法庭的电子屏阅读平台内的电子笔录,大大节约了庭审时间。
    广州中院介绍,该院升级后的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可实现智能抓取信息、智能辅助办案。平台预设38类文书模板,形成完备的文书体系,并以罪犯电子档案为基础,经过数字化处理,抓取相应信息,可自动生成90%以上的程序性文书,改变了传统“手工作坊式”信息录入方式,大幅缩短了办案周期。
    另外在办案过程中,该办案平台可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减后余刑是否准确等进行自动审查并作出提示。裁定书制作时,系统可生成80%以上内容,并向法官推送“本院认为”部分的参阅信息,既为法官提供了类案参考,又大幅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
    在方便快速办案的同时,该办案系统还可实现全程留痕、全程监督,消除寻租空间。该平台设立了电子签章系统,每个案件办理环节的承办人,需通过电子签章录入意见、签发文件、签发后未经审批不可更改。系统将自动记录办案时间节点、办理意见、流转和审批等办案全过程。案件流转全程可见、可查、可控。通过信息化办案平台,法院的院、庭领导可以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实时查看,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检查;也可将相关案件指定其他审判人员进行评查。上级法院也可一键查看下级法院案件,实现了审判全过程的公开化、规范化、审判监督的可视化,消除了减刑假释工作中以权、钱“赎身”的空间。
    另外,广州中院辖区5所监狱的高清数字化远程视频法庭已全面建成,法院可随时连接辖区内各监狱进行远程视频庭审。庭审中使用智能庭审语音识别系统进行笔录转录,可对庭审各方的发言直接进行语音转录,形成庭审笔录,在保证录入准确的前提下,大幅提升了记录的速度和庭审效率。
    据广州中院王维法官介绍,这一信息化建设成果,极大地节省了法官往返监狱开庭、送达的时间,“避免在路上耗几个小时疲于奔波,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在办案上”。2017年以来,广州中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平台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98%。
    广州中院审监庭法官王维:
    有钱却不履行财产刑 反而在狱中高消费的
    “从严把握甚至不予减刑”
    广州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王维法官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有几类情况是坚决要从严把握减刑的。一个是罪犯的账户余额远远高于可以履行的财产刑金额而不主动履行;还有一些是伤害案件,“你给被害人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却一分钱不履行,反而在狱中高消费,这也是我们要杜绝的”。另外,职务犯罪的罪犯,如果没有履行财产刑却在狱中高消费的,以及严重违反监规被关禁闭的,开庭时确实没有悔罪意思的,“也都是从严把握甚至不予减刑”。
    王维称,今年以来,广州中院对500多件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全部减刑假释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不算高。除了一些规定必须要开庭的案件外,“我们对一些感到疑惑的案件认为有必要查实的,也会专门挑出来仔细开庭审理”。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实习生 郑雅心 通讯员 杨晓梅 隋岳 万方 摄影:通讯员 彭勇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