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未上班停发工资?赔!
【发布时间:2017-05-11 09:45:01】 【稿件来源:新快报】 【作者:周聪、甘尚钊、张静霞】 【关闭】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4年-2016年广州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增速和增幅都趋缓,劳动争议诉求更趋集中,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
新快报记者 周聪 通讯员 甘尚钊、张静霞
广州法院2008年-2010年受理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46344件,2011年-2013年受理48254件,2014年-2016年受理53732件。从总量来看,劳动争议案件仍有上升,但从直接反映劳动争议纠纷数量的一审案件数来看,近两年,广州法院一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则分别为9974件和10329件,均低于2008年以来的历年一审受理案件数。可见,广州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总量虽高,但增速和增幅均出现了明显减缓的趋势,且已出现进入下行区间的迹象。
记者看到,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在各辖区分布极不均衡,花都、白云、番禺区近三年受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分别为12375件、4664件、3480件,总量超过全市该类型案件的一半,占56.1%;而南沙、增城、从化区受理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分别为1046件、912件、806件,仅占全市的5.1%。
《白皮书》指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纠纷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三个主要类型。数据显示,近两年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案件占到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60%以上。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老龄社会形态初步显现,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社会保险纠纷的案件也出现了大幅上升,近三年涉及社会保险纠纷的案件占全部劳动争议诉讼一审案件超过40%。
《白皮书》还指出,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女性受到的不平等待遇较多。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被降薪或辞退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用人单位在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直接作出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的规定,有的则在招聘广告中限定求职者的性别,严重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案例1:女职工孕产哺乳期 工资待遇受保护
伍某于2007年11月29日入职深圳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012年该公司结业后,劳动关系转入广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0月起,伍某因怀孕未上班,货运公司视其为休产假并停止发放工资给伍某。2015年2月3日,伍某生育一孩。后双方因孕期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等问题发生争议,伍某遂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货运公司支付伍某工资7563.22元、生活费285.05元、生育津贴8533.33元,驳回伍某其他仲裁请求。伍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货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哺乳期工资等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货运公司向伍某支付工资8000元、经济补偿金16000元、生育津贴19775.8元、分娩营养补助费2904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1370元。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资待遇依法受到保护,且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女职工工资损失的,应予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支持了劳动者关于生育津贴及哺乳期工资损失等请求,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2: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 出了问题谁负责
王某与广州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洁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王某向清洁服务公司签署《声明》,确认本人在家乡已经购买了社保(包括医疗保险及失业、养老、工伤险),现强烈要求公司放弃为本人购买所有社保,一切后果本人自负。
劳动合同期间,王某因病住院共产生医疗费48716.66元,核定属于医保统筹应支付部分的合计金额为33063.04元。王某2015年度累计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外诊补偿为16950.4元,遂要求清洁服务公司补偿其余未报销的款项。双方因此诉讼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清洁服务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医疗费,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撤销原判,判决清洁服务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款8056.32元。
本案中双方约定免除的社会保险费,按法律规定应由职工个人支付和用人单位负担两部分组成,清洁服务公司与王某均未依法履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均有过错。因此,王某与清洁服务公司应对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王某在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中已经获得部分补偿,该部分损失不应再重复赔偿,故予以扣除。
案例3:企业想要拖欠工资 付钱还得加赔偿
洪某于2013年1月4日入职广州某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配件公司”),担任工程部工程师职务。
2015年2月1日开始,汽车配件公司没有支付洪某的工资,理由是项目停工,经营困难。2015年4月10日,汽车配件公司以项目完全停工已一年多时间为由向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4月16日洪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汽车配件公司拖欠工资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汽车配件公司支付工资及加付赔偿金等。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车配件公司于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6月19日汽车配件公司向洪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6月29日仲裁委裁决汽车配件公司支付拖欠洪某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汽车配件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汽车配件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洪某要求汽车配件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百分之百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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