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广州: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不手软
【发布时间:2016-12-26 09:48:06】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隋岳、尹文龙】 【关闭】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如何用足刑罚措施提高犯罪分子犯罪成本;用尽法律规定打击关联犯罪链条,严惩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据悉,自2014年至2016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828件。近日,该院向社会通报了近三年审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还介绍了对此类犯罪采取持续打击高压态势的相关举措。
  违禁使用瘦肉精
  2013年1月至8月,刘某与同案人向某等人(另案处理)经营从化市鳌头镇一猪场时,为牟取非法利益,以8000多元/公斤的价格购买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在猪饲料中违规添加。他们在猪出栏前20天用混有“瘦肉精”的饲料喂养生猪10天左右,在出栏前七八天停止添加“瘦肉精”。
  经鉴定,猪场内提取的大猪食槽料样品中检出莱克多巴胺,猪尿样品莱克多巴胺成分检测呈阳性。该案共查获涉案生猪400头,价值7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生猪的饲料中掺入有毒、有害的莱克多巴胺,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点评
  莱克多巴胺作为一种新型“瘦肉精”,可能引发呼吸困难、呕吐、头晕、心律失常等中毒症状,促进心血管疾病,影响生殖系统等,对人体危害极大。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无批文药品
  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某医院康复科主治医师王某、病房助理徐某,曾为熊某治疗脊柱炎疾病,并多次向其销售治疗药物。2015年5月,徐某受王某电话指使,以150元的价格将名为“强脊丹”的胶囊1瓶卖给熊某。熊某怀疑该药为假药遂报警求助,天河公安分局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循线查找到天河区新塘新村,查获“补肾健腰丸2号”23瓶、“补肾健腰丸3号”64瓶、“补肾健腰丸4号”30瓶、无标签胶囊79瓶。经检验,涉案药品色谱中未检出依法不得检出的与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等对照品保留时间相同的色谱峰,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但涉案药品无任何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或保质期标识,依法按假药论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销售假药,遂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处罚金5000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3000元。
法官点评
  药品犯罪已占广州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八成以上。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依法批准生产、进口,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即视为假药。涉案药品虽然符合对药品的定义,但无任何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或保质期标识,仍应认定为假药,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徐某的刑事责任。
  网络分销假酒
  2015年10月,康静某、康文某、王某等人与广州鹏川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贵州溢香坊酒业有限公司通过鹏川公司向某知名电商提供贵州原浆酒、西凤御藏酒、杜康酒等酒类,进行网上销售。11月至12月期间,康静某与溢香坊公司采购人员李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对接,并安排康文某进行酒类包装及运输,王某负责与鹏川公司和电商对接,多次将李某、陈某采购的无授权证明文件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及茅台王子酒供应给该电商在线上销售。12月,该电商向消费者召回部分己销售的上述酒类。经鉴定,其中1462瓶贵州茅台酒、411瓶茅台王子酒及234瓶五粮液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14.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康静某、康文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分别对三被告人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依法扣押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等予以没收、销毁。
  法官点评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手段日趋多样化。犯罪分子通过物流公司等渠道快速销售,日渐成为逃避执法部门查处的新方式。本案虽不构成危害食品药品犯罪,但在食品药品上冒用他人商标,扰乱了食品销售市场正常经济秩序,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链条。
  团伙制售假药
  2009年底始,齐某先后租赁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南浦村某处、钟落潭镇金盆村某处作为制假地下工厂,购进制假所需的机器及原材料,组织童某、李某村、刘某、肖某等人在该厂生产“VIP增大丸”等壮阳类保健产品及“SEARLE”等假药,其中童某负责安排指挥他人,李某村、肖某、刘某负责操作机器进行生产。齐某还租赁广州市瑶台西街某处作为存储仓库,租赁广园西路某处作为包装工场,并雇请陈某庆负责安排工人在该处包装并伺机出售,雇请成某在上述地址及货运场之间接送运输货物。2011年5月,公安人员抓获齐某等人,并查获“VIP增大丸”“蚁力神”等壮阳类保健产品共计539827盒(板),“SEARLE”等三种假药共50万粒。经检验,“VIP增大丸”“蚁力神”等保健产品中均检出“枸椽酸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盐酸西布曲明”等化学药物成分。经鉴定,涉案产品违法销售金额达220余万元,现场扣押产品价格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齐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特别严重,且生产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假药罪,遂对各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其余被告人分获三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点评
  本案团伙作案现象明显,在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共同犯罪中,应注重充分运用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作用,进行分化瓦解,对犯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主犯或骨干分子处重刑,其他参与人员处轻刑,实现最好的法律效果和打击效果。近三年,广州法院审结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共同犯罪111件,占14.23%,有所攀升。
  司法观察
  宽严相济 抓早抓小
  广州法院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形成了持续打击的高压态势。自2014年,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828件,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655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62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63件。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31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007人,充分体现了广州法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犯罪“宽严相济、抓早抓小”的理念。
  首先,广州法院用足刑罚措施提高犯罪分子犯罪成本。
  定罪量刑上做到两个从重,严惩犯罪分子。即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牵连或竞合关联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主犯、主要获利者、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积极适用禁止令。刑法规定禁止令后,广州法院对一些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共有142件案件适用禁止令。
  加大罚金、没收、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既让犯罪分子付出自由代价,又让他们为此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剥夺犯罪分子“重操旧业”的物质条件。
  严格适用缓免刑,贯彻宽严相济,分化处理。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是初犯、从犯的被告人(多为打工人员),注重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依法严格适用缓刑。
  其次,广州法院用尽法律规定打击关联犯罪链条。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具有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不仅要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还要依法惩治各种帮助行为,扫除滋生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
  对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以及假药、劣药,仍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帮助犯,以刑法规定的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药品,不构成危害食品药品犯罪,但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以上的,可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药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以及假药、劣药的,虽然不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共犯追责,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做虚假宣传,造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强化与公安、检察等司法部门的协作,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创新配合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形成联动打击合力。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