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油中添加罂粟壳获刑年半
【发布时间:2016-12-09 12:55:36】 【稿件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吴笋林、隋岳、尹文龙】 【关闭】
红油中添加罂粟壳获刑年半
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广州两级法院近三年来审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的相关情况,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并对4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假劣药案占比超八成
三年间一审审结危害食药品安全案780件
据统计,自2014年以来三年间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一审案件780件,二审案件48件。其中审结的一审案件中,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655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62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63件。
从案件分布来看,海珠、黄埔、增城案件数较多,呈现区域集聚特点,分别为148件、131件和81件,占一审审结案件数的18.97%、16.79%和10.38%。
在广州两级法院三年间审结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药品犯罪所占比例达到八成以上,主要体现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分以下两种类型:
1.生产、销售真正的假药。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冒牌药品或不符合标准的药品冒充真药。
2.未经批准销售药品。主要表现为在成人用品店或网络上出售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性药,以及销售通过不正当渠道从香港等境外流入的日用药品,如“黄道益活络油”、“虎标驱风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依照法律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即视为假药。
犯罪多发区多样化
制假、有毒产品从猪肉、保健品到食盐、“伟哥”……
据广州中院披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食品方面以猪肉为主的肉类品成为案件的多发区,包括在饲料中加入“瘦肉精”、用非食品原料腌制腊肉等。同时,犯罪对象逐渐扩散至食用油、食盐等市民日常消费较多的食品,以及保健胶囊等保健品。
药品方面,由于制假成本低、技术含量不高,各类贴剂、膏、霜等外用产品的案件高发,一些具有特殊功效的药品如“伟哥”等也是重要犯罪对象。
如在从化法院审理的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刘某某被指与同案人在从化鳌头镇一养猪场内,向猪饲料中违规添加“瘦肉精”。案发时缴获涉案生猪400头,价值75万余元。刘某某后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在花都区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中,男子郑某伙同他人在白云区石井的出租屋内生产、销售冒牌“粤盐”,案发时被警方查获10 .28吨冒牌且含碘不符合标准的成品盐。郑某后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在天河区法院审理的冯波等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冯波等人在生产红油食品过程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现场查获罂粟壳7千克、红油112桶。法院最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隐蔽性强打击难
犯罪分子利用网店、微店等销售有毒有害食药品
广州中院称,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除了常见的地下工厂、出租屋等实体生产、销售窝点外,利用网上商店、Q Q、微信等网络平台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并通过物流公司、快递等渠道进行快速销售,逐渐成为犯罪分子扩大销售范围和途径、逃避执法部门查处的新方式。作案手段具有发散性、快捷性,打击难度加大。
比如越秀区法院审理的姚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姚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开设了一家百货店,并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名为“冰冰美容瘦身终点站”的网店,用来销售“康婷纤维素减肥胶囊”等保健食品,通过快递寄售。被害人潘某在网上购买该胶囊服用后出现腹泻、呕吐等不适症状报案。
经检验,上述“康婷纤维素减肥胶囊”含有国家禁止食品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属有毒、有害食品。鉴于姚某某销售数额较少且有坦白、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产供销一条龙
出现家族式同乡式作案,犯罪组织化特征明显
在两级法院审结的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有111件,占案件数的14.23%。一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由专人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某一个环节,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各环节互相配合,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链条。一些案件中存在家族式、同乡式组织制售,共同经营家庭作坊。
在白云区法院审理的齐宝江、童志明等8人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法院查明从2009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齐宝江租赁白云区神山镇和钟落潭镇的出租屋设立制假地下工厂,组织生产“V IP增大丸”等壮阳类保健产品及“SEA RLE”等假药。
该团伙分工明确,由专人负责安排生产、操作机器、包装出售、运输等环节。案发时,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多个壮阳类保健产品共计50多万盒。经检验,现场查获的产品中均检出“枸椽酸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盐酸西布曲明”等化学药物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经鉴定,销售单据的销售金额为220万余元。
经审理,白云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罪名对各被告人数罪并罚,主犯齐宝江获刑十八年,其余被告人分获三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外据广州中院称,根据统计分析发现审结上述案件中的大部分被告人为80后、90后人员,且文化程度不高,多为高中学历以下。多因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而被雇佣参与生产销售的某一环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多为从犯。
定罪量刑从重从严
帮助犯关联犯也难逃法网,广告发布者知假宣假可被定罪
广州中院副院长廖荣辉昨日在发布会上称,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具有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审判机关惩治该类犯罪时,不仅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还依法惩治各种帮助行为,以扫除滋生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
如对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以及假药、劣药,但仍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帮助犯,以刑法规定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共犯论处。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药品,不构成上述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但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以上的,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虽不构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但在食品药品上冒用他人商标的,可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药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以及假药、劣药的,虽然不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共犯追责,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做虚假宣传,造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仍以刑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此外,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加强对渎职类犯罪的惩处。如果发生贿赂犯罪的,还要同时以受贿罪数罪并罚。
廖荣辉称,在该类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上,两级法院强调从重从严,尤其是对主犯、主要获利者依法从重处罚。另外还严格适用缓刑免刑,贯彻严宽相济政策,分化处理。并积极适用禁止令,对被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罪犯,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活动。上述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禁止令的案件有142件。
在广州两级法院自2014年以来三年间审结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31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007人,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此外,法院还强调对该类犯罪加大罚金、没收、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既让犯罪分子付出自由代价,又让他们为此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还要剥夺犯罪分子重操旧业的物质条件。
案件类型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655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62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63件
定罪量刑
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007人
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31人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
制售十吨冒牌“粤盐”,主犯获刑一年零四个月
壮阳类保健品中检出有毒化学物,主犯获刑十八年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通讯员 隋岳 尹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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