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昨日宣判30件涉毒罪案—两毒贩判死 两毒贩伏法
【发布时间:2016-06-16 16:07:41】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刘冠南 吕明键】 【关闭】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黄钰涵 通讯员/吕明键)“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15日,广州市两级法院公开宣判了一批毒品犯罪案件。当天共公开宣判毒品犯罪案件30件,有3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至死刑不等的刑罚。
据介绍,当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重刑的有15名被告人,其中两名被告人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广州中院当天还对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毒品死刑罪犯依法执行了死刑。
据悉,此次集中宣判、执行的案件涵盖了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等罪名,还有因吸毒后产生幻觉而持凶器随意追逐、砍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犯罪。犯罪手段包括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检查、多次转手贩卖毒品、驾车运输毒品、租住房屋为据点藏匿毒品、聚众吸食毒品等。涉案毒品种类包括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海洛因、氯胺酮等,折合甲基苯丙胺共计4万余克,并没收、销毁了一大批毒品、制毒原料。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毒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广州市禁毒工作形势严峻,从审判实践看,毒品犯罪分子多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贩毒方式;大宗运输走私毒品、贩卖毒品的现象较突出。为贯彻中央及省、市对禁毒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禁毒工作形势,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广州法院宣判一批毒品案件,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罪犯活动,并对其中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适用死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责,始终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将禁毒人民战争推向纵深的行动和决心。
■案例
1.卖毒品数量巨大 “毒出租”上家获死刑
2014年3月,被告人欧阳林生与同案人张伟平等人密谋贩卖“冰毒”牟利,张伟平负责联系买家,同案人胡命雄(已判刑)先后多次驾驶出租车至惠来县向被告人欧阳林生等人拿取毒品,然后运回广州。期间,欧阳林生多次收取张伟平支付的毒资。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欧阳林生在广州市白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警方同时查获大宗冰毒。
法院认为,欧阳林生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判决被告人欧阳林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去年6月26日的禁毒日,该案中负责驾驶出租车运送毒品的同案人胡命雄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当时庭审通过微博进行了直播。胡命雄已经在去年底被一审判处死缓。此外,欧阳林生的下家张伟平也于去年因运输毒品罪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
2.事先约定出事暗号 孕妇转移毒品领刑五年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孕妇)入住同案人左某承租的番禺区钟村街东盛大厦某房。同年9月11日,同案人左某、黄承华(均已判刑)在该房交易毒品,交易完成后,黄承华离开该处行至楼下时被人赃俱获,当场缴获毒品两包。随后,公安机关在东盛大厦五座一平台处抓获同案人左某、罗贵林(另案处理),当场缴获毒品两包。
期间,左某故意大喊大叫以提醒在201房内的孕妇王某。王某听到后,遂按事先约定,将屋内剩余的毒品扔出窗外,公安人员破门而入将王某抓获,在该房内缴获现金人民币116400元、电子秤三台、吸毒工具等,在冰箱内查获可疑物品7包和被其弃至窗外的可疑物品一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转移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90后”过生日 竟请17名好友吸毒
被告人陈某志,男,1991年1月出生。2016年1月12日晚上21时许,陈某志在南沙区东涌镇某港酒店二楼某酒吧召集生日聚会,容留杨某、郑某、马某坚等17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志及上述吸毒人员,并当场缴获氯胺酮42.3克、甲基苯丙胺1.5克、氯胺酮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6.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志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陈某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除陈某志外,被邀请的十几名“小伙伴们”则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因为寻求刺激而沾上毒品,陈某志和他的朋友们在铁窗内度过了一个难忘的生日。
4.吸毒致幻 男子多次持刀追砍路人
2015年10月6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欢因吸食毒品后出现幻觉,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大运家园南门处,无故持刀殴打途经此地的被害人李某,致被害人李某躯干及双上肢多处软组织裂伤。
随后,郑某欢又驾驶摩托车去到花都区百寿路金胜轩饭店附近路段,无故持刀砍砸被害人江某停在路边的小汽车倒后镜,造成该车右侧倒后镜损坏。紧接着,被告人郑某欢又驾驶摩托车去到花都区三东大道茗都酒店路段,无故追赶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张某。
2015年10月12日0时许,郑某欢吸食毒品后再次去到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与百寿路交界处,无故持刀追砍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曹某,因被害人曹某及时逃脱而未受伤害。当日,公安人员将郑某欢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郑某欢吸食毒品后持凶器随意追逐、砍打他人,破坏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判决被告人郑某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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