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案骤升 罪名认定难度大
【发布时间:2015-03-18 09:57:19】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 杨晓梅】 【关闭】
法官称小孩遭性侵后,完整表述被害经过反而不可信,其认为
儿童报案说个大概就够了
备受关注的广州海珠区某幼儿园门卫“银叔”猥亵2岁女童欣欣(化名)事件几经波折,从被羁押到一审判无罪,再到二审改判有罪,历时近2年。然而,媒体曝光的猥亵儿童案件仅仅是很少的一部分。数据显示,广州中院12年来共受理猥亵儿童案65起,年收案量从4年前开始暴涨,今年的头两个月已受理5件。
近日,广州中院主审多起猥亵儿童案件的法官杨毅接受信息时报专访,并解读终审为何无罪改判有罪。他指出,目前猥亵儿童罪在司法审判中认定困难。
事件背景
2岁女童幼儿园遭门卫性侵
现年65岁的银世全,是广州某幼儿园聘请的保安,认识的人都叫他“银叔”。2012年10月23日8时40分许,银世全在幼儿园门口,从家长手中接过迟到的欣欣,并将欣欣送往课室后返回值班岗位。期间,银世全在视频监控中消失近1分钟。
同日及24日晚上,妈妈在帮欣欣洗澡时,欣欣均表示阴部疼痛,称被幼儿园门口的叔叔用尖尖的东西弄了阴部,家长遂怀疑欣欣在幼儿园被性侵。26日早上,家属到幼儿园了解欣欣疑被性侵一事,后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期间将银世全头部打伤。
该案从银世全被羁押到一审判无罪,再到二审改判有罪,历时将近2年。2014年8月4日,银世全被广州中院二审改判有罪,判刑1年6个月,从二审宣判之日起算,扣除先前羁押的13个月6天,去年12月28日,银世全已刑满释放。
案件分析
3个关键点致二审改判有罪
杨毅是该案的二审主审法官,他坦言,“这个案子证据上确实存在瑕疵和漏洞。”据了解,一审法院判决无罪,最主要的原因是认为证据方面存在疑问,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对此,杨毅讲述了最后改判的3个关键点。
会不会是孩子说假话?
被害人欣欣说不清楚案发时间和地点是事实。在庭务会讨论时,大多数法官都认为欣欣不会讲假话,因为这个女孩子才不到3岁,说谎话的几率很小。
杨毅认为,欣欣虽为幼童,但是对于疼痛感、大体的案发时间和地点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像这种事情,如果没有这样的经历,以她的社会经验来看,根本杜撰不出来。”
消失1分钟能做什么?
银世全牵着欣欣从监控录像中消失到独自一人重新出现,用了不到一分钟时间,一审认为其很难完成猥亵的动作。2014年7月11日,杨毅与书记员一起去到幼儿园,意外发现这个幼儿园非常小,占地面积只有300平方米左右。
“从门口到教室可能也就是10米的距离,拐了一个弯,当时算了一下,20秒就足够来回了。”也就是说,中间有一二十秒的时间来完成猥亵动作。
口供作假
是怎么回事?
银世全在前三堂供述及亲笔供词中,关于猥亵的大体经过几乎完全一致,这与人的记忆规律不符。“现在说这一段话,下个小时再说肯定不同。”杨毅指出,笔录虽然有多个问题,但主要问题就是交代作案经过。由于银世全翻供,控方在一审时把办案民警传讯到法庭对质。
杨毅认为,三堂的供述中,侦查人员还问了许多其他问题,这些问题并没有重复,而且所有笔录均经银世全签名认可,并没有足够理由推翻公安的笔录。
法官说法
猥亵儿童罪司法认定困难
杨毅指出,目前猥亵儿童罪在司法审判中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难在“报案材料”,即被害人的陈述不详细。不过,杨毅说,“小孩只要能说出来是谁做的,在哪里做的,大概的时间就够了。要求她像成年人一样,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完完整整表述出来是不可能的,反而不可信。”
杨毅表示,猥亵案件具有隐蔽性,需要的证据包括被害人报案陈述,被害人伤情鉴定或就医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父母亲的证言等。这类案件罪犯完全不认的,还要有被告人在案发现场的证据。
庭审更关注“面相”及表情
“在法庭上,我首先关注的是被告人的表情,刑事案件审多了,罪犯都有特殊的面相,一看就知道说真话还是说假话,是不是犯罪的料子。”杨毅表示,他会看被告人的眼睛多一点,特别是在回答问题的时候,眼睛可以看出来是不是真诚。
“银世全回答问题就不真诚,当然他的表现只能作为参考,主要还是依据证据。”杨毅说,观察被告人的表情,可以给法官在判断是非时一个内心确信。
中院数据
2011年起猥亵儿童案骤增
通过法院内部系统检索关键词,杨毅统计出2003年至2015年2月,这13年多的时间内猥亵儿童案的受理数量。统计显示,广州中院受理的猥亵儿童案件共有65件。其中,二审案为60件,因同时犯强奸等其他罪名在中院一审的,则有5件。
杨毅发现,在2011年以前,每年中院收案量都只有几件,其中2003年到2010年的八年间一共才收到20件。然而,2011年以后猥亵儿童案忽然暴涨,尤其是在2014年,一年时间就达到了19件。其中,绝大部分被害人都是女性,男性被害人比较少。
“中院审理的绝大部分都是二审案件,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肯定更多。”杨毅指出,由于被害人都是小孩,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都有限,遭遇性侵害后能够被发现的还只是极少数。
涉案大多是70后单身汉
关于被告人的特征,杨毅统计时发现,以往的案件基本上都是70后男性作案,今年则有一个被告人是1991年出生的。这些涉案人员要么是无业游民没结婚的,要么是老婆不在身边没人管着,很少有夫妻双方都在一起而作案的。
发生的地点,最多是在城乡结合部租房子的,利用邻居之间的便利实施性侵。番禺和白云特别多,基本上都是外来人犯罪。有一些是在幼教场所,如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由幼儿园门卫实施的还不止一起。还有到处寻找作案目标的罪犯,2014年就审理了一件。
另外,案发时间大多在白天,而且涉性犯罪都是夏天多,冬天或寒假都有回家过年的习惯,案发的反而少。
法官表示如非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对儿童实施性侵
猥亵最多判5年量刑偏轻
去年,花都一起性侵案由女童母亲主动向媒体曝光,宁愿忍受公众对其“粗心大意”的各种指责,也要在罪犯头顶打上“聚光灯”。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家长主动曝光揭露了目前受害家庭保护体系的“短板”,以及猥亵儿童罪量刑偏轻的现实。
多名法官和律师也坦言,猥亵儿童的罪犯判刑偏轻的居多,猥亵儿童判处5年以上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一是聚众实施,二是在公共场所实施。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就算猥亵一百个,最高也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
“色狼”骑车四处作案
发现单身女童就下手
刘友刚现年37岁,四川人,有猥亵儿童的“前科”。2011年5月,他来到番禺一家普洱饲料厂工作,作案时,总是骑一辆自行车在村街巷口晃悠,四处寻找没有成年看护人在身边的女童。
2011年7月10日上午9时许,刘友刚骑自行车到番禺区沙湾镇紫坭村某直街某号出租屋,进入屋内对被害人安安(案发时8岁)进行猥亵,后骑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安安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处女膜破裂。
2012年10月7日上午9时许,刘友刚骑自行车到紫坭村某大街某号出租屋,将独自在家的被害人敏敏(案发时8岁)强行拉到出租屋大院的公用厕所里进行猥亵。后敏敏哭喊,群众闻讯赶至,刘友刚遂迅速骑车逃离现场。
同年11月18日7时许,敏敏及其父亲在紫坭村市场附近发现刘友刚,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敏敏报案时称,被刘友刚先后猥亵过两次,第一次是6月份,因为姑姑刚好回家,刘友刚的猥亵行为未得逞。
抗诉
二审顶格改判4年半
一审时,刘友刚当庭供认先后两次对两名女童进行猥亵的犯罪事实。番禺法院认为,考虑刘友刚当庭自愿认罪,判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宣判后,番禺区检察院抗诉认为,刘友刚有显著犯罪人格,缺乏真诚悔意,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情节恶劣,被害人身心遭受巨创,危害后果严重,一审判决量刑畸轻。
二审时,杨毅是该案的主审法官,他发现刘友刚的妻子口供证实,刘友刚曾在佛山顺德区沙湖市场附近,将一名女孩拉到附近的小树林欲行侵犯,被人发现并被抓获。后其妻子提出刘友刚犯有精神病,经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并赔偿,取得谅解而未被判刑。
杨毅指出,刘友刚至少实施了三次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多次猥亵,但证据不充分,公安机关也没有指控。二审考虑刘友刚是惯犯,而且在侦查阶段一直否认犯罪,直至一审庭审时才对所犯罪行予以供认,认罪态度不好,应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没有特殊情形的,最高刑只能判5年,刘友刚案二审法院改判了4年半,基本上是顶格判刑。
法官观点
猥亵儿童量刑普遍偏轻
“我们在审查猥亵儿童的案件中发现一些问题,重要的一点是,量刑上偏轻了。”杨毅说,能够5年以上量刑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聚众实施,二是在公共场所实施。“判5年以上的情形限定在那两种太少了,如果没在公开场合,没有聚众,猥亵一百个,最高只能判到五年。”
另外,二审法官如果认为一审判轻了,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罪犯上诉的二审不能加刑,只有抗诉的才可以加重处罚。杨毅称,尽管法官普遍认为猥亵儿童案量刑偏轻,但检方因此提出抗诉的案件只是极少数。
最新动态
对性侵案法援将免审查
记者通过多方了解到,目前广州市法律援助处联合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正在推动新的法援政策,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案件,免除未成年人家庭的经济困难审查。
省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认为,如果可以做到这种免除经济困难审查,法援将来就充当了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维权的平台,下一步只需要将法援专业化。
目前,郑子殷正牵头开展“互助童行”项目,召集更多熟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且有志于公益工作的律师,准备通过法援处平台帮助更多性侵案家庭维权。
有望建一站式问话中心
对于儿童性侵案,郑子殷认为,最好由心理咨询师来询问受侵害的孩子,通过游戏、玩沙盘、画画等方式,用相对长的时间建立起互信后,小孩子才能更好还原被侵害的过程。
郑子殷曾参与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讨论,商量共建一个“一站式儿童问话中心”。即侦查机关将问话中心设置在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询问录口供、指定社工帮助受害家庭,争取一次性完成所有证据收集的工作,避免二次伤害。
郑子殷透露,此前已就此与广州女子医院协商,“医院表示配合,但还需要有具体的办理指引,并且必须经公检法同意。”据了解,郑子殷是起草的负责人之一,其称目前该项目仍在论证阶段。
女童疑被邻居性侵
母亲却是浑然不知
花都一名9岁女童小琪(化名)疑被邻居秦某(年约50岁)性侵长达三年,家长浑然不知。2014年9月,嫌犯已经被拘留,女童母亲担心罪犯得不到严惩,主动向媒体曝光,甘愿忍受公众对其“粗心大意”的各种指责。
记者近日获悉,这案已在花都区法院一审开庭,嫌犯被控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为小琪一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郑子殷律师透露,秦某被指控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两项罪名,一审已经开庭。
“结果会怎么样,没底。”郑子殷律师曾代理过海珠区某幼儿园门卫银世全猥亵儿童案,该案去年由广州中院二审改判有罪,银世全被收监。尽管经历了两年时间,从一审无罪到二审改判有罪,郑子殷仍表示,花都案比海珠案更难办,让他感到压力更大,不敢猜测结果。
反思
家属曝光揭维权短板
如果刘女士没主动向媒体曝光,这起性侵案很可能像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性侵案一样,淹没在法院的卷宗里。“由于目前国内尚没有事后保护机制,他们往往只能寄希望于媒体。”郑子殷说。
“刘女士每一次被人责怪她粗心,她就一脸的眼泪,我们帮她维权一直很紧张,压力非常大。”郑子殷称,“假设真被性侵了三年,这个母亲确实很粗心。”其实,受侵害的孩子如果受到正确疏导,时间久了会淡忘,家长则会陷入内疚情绪,甚至无法自拔。
郑子殷认为,这个案件折射了几个问题,首先没有专门保护被害家庭的机构,即使有一些机构能帮他们维权,但不是立体的。性侵、虐待、遗弃、家暴等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监护人往往存在失职,甚至就是侵害人。法律规定了多部门有责任救济,但就是因为“多”,所以用不了力,没办法统筹各方力量。
律师看法
应对惯犯常犯加重刑罚
“对于屡次实施猥亵儿童的罪犯,不应只是从重处罚,而应该加重刑罚。”郑子殷指出,猥亵儿童案件的被害人所遭受的心理创伤,往往在审判中被忽略。法院定罪量刑时,更注重身体上的伤害,以及犯罪情节是不是恶劣。
“应该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将被害人身体和精神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形成一份评估报告,作为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但目前性侵案审判中,并没有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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