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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消费者不愿上法院维权
【发布时间:2015-03-17 10:29:31】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 魏徽徽 王艳 杨美满 王哲】 【关闭】

 

 

去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广州各区法院均受理了大批职业打假案件,有的法院甚至收到的消费维权没有一件是真正的消费者提起的。职业打假越火热,是否就从侧面反映了消费者维权越艰难?有法官指出,消费者只有为争一口气且不计成本时才会到法院起诉。近日,记者采访了一线审判法官和职业打假人,给消费者维权成本算一算账。
 
民事庭法官:“不计成本”“为争口气”才起诉
记者了解到,海珠区法院在2013年到2014年两年间受理由职业打假人提起的消费诉讼大约有70件,将近一半以原告撤诉结案。职业打假人为追求经济利益,起诉针对的都是法律条文规定商家欺诈三倍赔偿,以及食品安全十倍赔偿的情形。
“真正的消费者考虑到各种成本,更多会通过与商家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都不愿意来法院诉讼。”海珠区法院民二庭黄江华法官指出,最终到法院来起诉的消费者,都是不在乎成本问题的,有的还会出更多钱来聘请律师打官司,就是为了“争口气”。
黄江华法官表示,消费者预交的诉讼费、误工费损失、查册费用等,可以通过诉讼来要求败诉方承担。此外,他建议消费者学学职业打假人怎么打官司,还可以上网查公开的判决书,参考怎么维权。
 
各方说法
职业打假人:一般消费者或“赢了官司、输了时间”
消费维权有多难,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职业打假人葛太玉也说感到很难。“这本身就是一场实力悬殊、不对称的较量,消费者一般面对的都是企业集团,人力、财力各方面都比不过。”
葛太玉认为,消费维权成本最大一块是时间上的成本,比如有时候他起诉在萝岗区注册的某著名电商,该电商实际经营地址是在越秀区。“我们在萝岗起诉,他就提管辖权异议,说实际经营地在越秀,让我们去越秀告;当我们到越秀告,他们又提管辖权异议,说他们的注册地在萝岗,让我们去萝岗告。”
葛太玉说,这些商家明知道这一类管辖权异议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之所以这样提,就是要跟消费者耗时间,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商家还会提出上诉。尽管商家也明知道上诉的结果也是一样的,但就是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拖累、耗费消费者的时间。
 “所以对一般消费者来讲,耗费最大的成本就是时间。普通消费维权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赢了官司,输了时间。”
 
消费者小A诉讼维权的账本
经济成本
购物后发现商品有问题:
到工商查册:检索费5元,复印费0.3元
查厂家老板个人资料:人口信息中心查询一人次10元,复印费0.3元
向一审法院预交诉讼费:简易程序审理25元,普通程序审理50元
跑法院产生的误工费:递交诉状1次、开庭1次、判决1次、申请执行1次,51.6×4=206.4元(广州最低工资1550元/月,按误工费=误工期限月工资标准计算)
 其他:律师费,鉴定评估费
总结:在获赔前要垫付247元,还不包括收费标准动辄数百元、上千元的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和评估费。
 
     时间成本
购物后发现商品有问题:
一、向消协投诉或直接与商家协商解决,耗时1、2天;
二、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耗时1天;
三、商家提管辖权异议,耗时15天;
四、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商家上诉后二审裁决,耗时3~15天;
五、一审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耗时1天;
六、一审宣判,简易程序3个月内,普通程序6个月内;
七、小A或被告一方提出上诉,耗时15天内;
八、送达和上诉移交,大概30天;
九、二审法院(或书面审理)宣判,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十、商家拒不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个月内。
总结:记者粗略计算,小A起诉需要经历一、二审时,假设中间双方没有和解,从起诉到申请强制执行,耗时大概要1年2个月6天。
 
消费者维权难吗?
不难 法律维权无门槛
海珠区法院民二庭黄江华法官接受专访时表示,真正的消费者来到法院诉讼的并不多,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与厂家商家协商,这样解决纠纷更快。
黄江华指出,真正的消费者几乎不会关注产品的成分含量或包装标示,即使发现货不对板甚至有质量问题,诉求也很少提出退货及赔偿,更多的是要求更换合格产品,达到消费的目的。
 他认为,尽管从法院统计的受案量来看,职业打假人占了绝大部分,法律并未设置诉讼的门槛,消费者维权并不难。就传统购物而言,主体相对比较明确,在哪里买的就在哪里起诉,还可以起诉生产厂家和销售方,而且法院判决后原告得到清偿的比例也是很高的。
 
难 网购维权难度大
黄江华法官提出目前消费者维权难存在于网购纠纷。新民诉法规定网购纠纷中收货地法院有管辖权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他坦言,就连审判案件的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也会有感到棘手的时候。
第一难,商家资料取证难。
第二难,被告多、互相卸责。网购的被告主体比较复杂,牵涉到生产商、销售商、网购平台和承运商(快递公司),几个被告会互相推卸扯皮。
第三难,电子证据的认定难。比如原告的身份,消费者如何证明向法院提供的注册账号就是本人?网购所涉及到的网店电子页面、聊天对话、物流收货记录等电子证据,都是可以通过软件在后台修改的,法院如何认定这些证据?
第四难,怎么证明就是这个产品。黄江华法官建议市民网购最好向商家索取发票,以便日后产生纠纷作为呈堂证据。
 
    新型网购维权案例:“微店”买到冒牌耐克跑步鞋
2014年10月12日,广州市民邓小姐通过微信在一个微商群聚会中认识了卖鞋子的黄某某,QQ取得联系后,邓小姐以1156元的价格从黄某某处购买了两双耐克牌女子气垫跑步鞋休闲慢跑鞋,黄某某承诺如非正品则退款。邓小姐于是通过对方开设的微店支付鞋款。
大约一周后,两人在海珠区客村地铁站附近取货。邓小姐回家试穿后,发现鞋子左右脚前后脚掌位置高度不一致,就立刻联系黄某某要求退回鞋款。同月21日,邓小姐通过快递将鞋子邮寄给对方指定的收件人,对方也签收了邮件。但之后,邓小姐数次联系黄某某要求返还鞋款,均未果。
邓小姐向海珠区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某归还鞋款1156元,并按照166元/天的标准支付误工费,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海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双方聊天记录可知,黄某某在销售过程中承诺鞋系正品,现两双鞋均存在瑕疵,邓小姐要求退还鞋款有理。
但法院认为邓小姐提交的工作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有误工损失。今年2月11日,海珠区法院判决黄某某退还鞋款1156元给邓小姐,驳回邓小姐其他诉讼请求。
 
网购维权知多点:盲目“抱大腿”没用
不少消费者在网购时往往忽视一个重要问题,以为网购纠纷肯定可以向购物网站平台的运营商比如淘宝、京东等索赔,抱有“在大网站购物质量有保证”的观念。
 广州中院的法官对此曾作出解释,一般情形下,网络平台与消费者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打个比方,大型网站有可能仅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就像消费者在菜市场买菜,菜市场再大,关键还是要看卖菜的菜农。
不过,新消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广大消费者遇到纠纷时应先看看有没有这些情形:
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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