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 迎来又一春
【发布时间:2015-03-17 10:22:09】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章程 周艺 刘振华 邓布兰】 【关闭】
随着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要求索赔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以及新消法的实施,职业打假案迅速呈现井喷趋势。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花都、萝岗法院获悉,去年以来消费者维权案件大幅增加,其中九成以上都是由职业打假人提起,最终多以和解撤诉结案,获赔率极高。办案法官表示,职业打假人是维权双刃剑,一方面对净化市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如果出现以敲诈为目的的恶性打假行为,则会使不正当利益滋生,并产生一系列负面后果。
多数商家“怕丑”花钱消灾
据统计,2009年至2014年,花都法院共受理消费者维权案392件,其中由职业打假者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361件(包含民事执行案件13件),行政诉讼案件9件,共计370件,约占消费维权案件总数的94.4%,普通消费维权仅占5.6%。同样,萝岗法院九成以上消费者维权案件涉及“职业打假”,原告集中在六七个职业打假人,而真正的“消费者”维权案件甚少。
去年新消法实施后,职业打假案呈现井喷趋势。花都法院2013年受理14件,2014年高达228件,增长16倍多;萝岗法院2012年及2013年共计受理24件,2014年多达205件,增长近10倍多。
职业打假人提起的消费维权案件多以庭外和解撤诉告终。被告方主要是本地知名的大型百货、超市和购物中心,如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花都店、大润发生活超市花都店、易初莲花连锁超市花都店为被告的案件数分别达48件、20件、10件,分别占花都法院专业打假民事案件总数的13.3%、5.5%、2.8%。为避免纠纷“曝光”影响声誉,商家大多愿意支付职业打假人高额赔偿以“息事宁人”。
2009年至2014年,花都法院受理的专业打假诉讼案件中,撤诉案件共185件,占已审结案件数的69.5%,其中庭外达成和解而撤诉的73件,占撤诉案件总数的39.4%。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率较高,职业打假案件获赔率高达83.3%。
打假,一份有技术含量的工作
职业打假者对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熟悉,识别问题商品的能力和知识超过一般消费者。法官发现,他们一般通过工商局、质检局的相关网站查询有关产品的标识、成份等国家规定,然后到商场物色相关产品,购买索赔。除了通过消费者保护协会协调、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会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机关举报查处,获取一定奖励。职业打假者之间往往相互熟知,经常互通信息,如一方因故无法出庭,其他打假者将担任诉讼代理人,部分专业打假者形成了周一至周四买假、诉讼,周五统一集中学习的组织化、团队化行为特征。
近5年花都法院职业打假者打假对象75%集中在问题食品领域,主要针对过期和有毒有害食品、虚假宣传的食品、食品的外包装对商品的含量、性质、性能等表述不规范等方面。随着新消法的实施,打假对象范围逐渐向保健品、化妆品、电子产品、日用品、服装等领域扩大,打假者对这些产品的包装标识、外观标识、有关成份、广告误导、虚假宣传等问题提起诉讼。
专业打假民事诉讼的被告已由原来的仅起诉销售商、生产商扩展到产品销售或生产的质监等行政部门。2009年至2014年,花都法院共受理职业打假者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9件,均因打假人对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处理打假投诉、申诉及举报不满所致。
对话职业打假人徐大江:
没有假冒了,我们自然失业
自2002年开始,徐大江“误打误撞”地进入了打假这个行业,十几年来,他打假的范围涉及食品、药品、保健品以及广告等多个领域。徐大江向记者坦言,他当初进入打假这个行业就是看中“可以获取利润”,通过打假可以获得索赔。
“为己为民”,这是徐大江对自己的定位,“首先要为自己的生存获得一些报酬,其次在工作过程中让企业纠正一些错误,至少可以减少一部分人购买到假货的危险。再者在申诉举报过程中,对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和纠正,应该算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服务吧”。
徐大江透露,自从去年新消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后,他起诉的打假案件比往年高出三成左右,胜诉的概率也比以前提高了,当然收入也高了。
徐大江希望,有一天能给职业打假人一个合法名分。实际上,“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从一个侧面表明我们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商品交易还不规范,还有很多商家干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勾当,“只有社会上没有假冒商品了,职业打假人才会消失”。
法官建议 依法保护职业打假
为什么职业打假案件逐年增多?办案法官分析,假货多、打假回报高、诉讼外化解纠纷途径少,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专业打假纠纷涌入法院。加上我国立法鼓励消费维权,这也为专业打假者提供了法律支持。
法官建议,要依法维护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权益,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引导专业打假者正确维权,并加强审判通报,对认定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案件,定期通过媒体予以发布,将裁判文书副本抄送给辖区其他常被起诉的大型连锁超市及知名网购平台,发挥法院裁判的警示作用。此外,要严格产品质量准入制度,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惩罚力度,增加惩罚性赔偿倍数,还要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化解消费纠纷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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