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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同命不同价” 过半上诉案求改判
【发布时间:2015-01-21 12:37:03】 【稿件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林霞虹 龚德家 杨晓梅】 【关闭】

 

            昨日,广州中院向社会发布《广州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公布了2011~2013年广州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情况。白皮书显示,城乡“同命不同价”的差异性赔偿标准,导致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大约是农村居民标准的3倍,引发很大争议。为此,广州中院建议统一赔偿金适用标准。
  白皮书还首次从法院审判角度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及应对指引,引导公众合法理性维权。
 
  从化等城郊辖区容易发生事故
  标的额上升致交强险功能削弱
  广州中院涉外商事审判庭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广州中院共受理二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194件,审结1110件。
  白皮书统计的3年数据显示,案件排在前五位的分别为从化、白云、增城、番禺和花都,都是城郊辖区。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广州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长,截至2014年年底,广州市的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250万辆;二是车辆驾驶人新手增多,交通安全意识亟须提高;三是城乡结合部人车混行,道路设施不完备;四是城郊辖区“五类车”管理混乱,无牌无驾照车辆上路增加事故风险。五是部分区内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辖区,因重型运输车辆往来频繁也增加了事故危险程度。     
  近三年交通事故涉案标的额逐年上升,案件标的总额已突破20亿元。一方面在于伤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项目赔偿标准逐年调高。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维权意识增强,对非医保医疗费、残疾医疗器具费用等请求都呈现上升趋势。
  案件标的额上升带来的另一后果是导致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逐步削弱。2013年广州中院审结案件中,35%案件的赔偿请求总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12万元,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设置不合理已严重影响了其保护受害人基于道路交通事故获得基本赔偿的功能。
  广州中院建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上调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切实发挥交强险作为强制性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涉外地户籍人员案件占八成 二审80%支持城镇居民标准
  案件抽样发现,当事人主体为非广州户籍的比例高达80.2%。外地户籍人员案件占比重大,导致城乡赔偿标准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如2012年审结的一审交通事故案件中,提起上诉的案件共有1005宗,其中有597宗就赔偿标准问题提起上诉,占全部上诉案件的55.7%。在广州两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关于“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的规定,只要受害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在城镇地区工作或生活满一年以上,则可按城镇标准判赔。广州中院多次通过业务指导,规范裁判尺度统一赔偿标准适用,据不完全统计,超过80%的二审判决支持了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赔偿项目的请求。 
  白皮书认为,市场经济体制及民主政治制度赋予了公民在居住地域、从事行业、职业等重要事项上拥有自主决定权,农村户籍人员向外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广阔,因此,取消城镇和农村户籍人员在人身损害赔偿计赔方面的差别是大势所趋。
  因此,广州中院建议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试点逐步取消城镇和农村户籍人员在人身损害赔偿计赔方面的差别,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区分身份、地域的差别,统一适用该地区人均收入和支出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纠纷处理误区及指引
  1.误区 
  法律总会倾斜保护行人、非机动车一方
  陈某违法停留在车行道,造成其与第一辆机动车发生第一次碰撞倒地后遭第二辆车碾压死亡,交警认定第一辆机动车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辆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无责任。法院审查后认为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与其被撞受伤倒地的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是导致其再被第二辆车经过时碾压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于造成陈某死亡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指引》提醒:虽然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给予了倾斜性保护,但审判实践仍会依法根据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指引》敦促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要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仅确保人身安全,而且是事故发生后主张权利正当性的必要前提。
  2.误区
  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即由保险公司全赔
  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装载规定驾驶造成事故,该车辆投保的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约定了违反装载规定驾驶应扣除10%免赔率的不计免赔险特约条款。
  法院审查后认为,违反装载规定驾驶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已使用了黑色的加粗字体,且该条款已由投保人签收,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可在商业险范围内享有10%免赔额。
  《指引》提醒:要充分发挥商业险的风险分散作用,应注意规范日常车辆驾驶行为。《指引》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注意车辆驾驶规范,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未年检上路、超限超载等不良行为,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最大程度发挥商业险的风险分担作用。
  3.误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赔偿责任 
  无牌摩托车搭载未戴头盔的乘客与小客车相撞,造成乘客颅脑受伤,乘客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乘客无责任,但由于乘客未戴头盔是其受伤的原因之一,所以法院在确定各方赔偿责任时,在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会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指引》提醒: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完全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负的责任,后者是当事人对损害后果所应负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民事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
  4.误区
  交通事故所致损失都会得到赔偿 
  张某驾驶小客车搭载五人与黄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事故车辆上包括刘某等五名同乘人员被当地交警安排前往增城当地医院就医,后五人包车从增城返回东莞。为配合交警调查,刘某先后多次包车往返东莞,共支付代订车辆费用4000元。刘某提供了4000元交通费的发票,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受损小客车属于非经营性车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或者是因就医及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才能得到支持,故不予支持。
  《指引》提醒:并非所有因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均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而言,既要及时收集能证明损害后果的证据材料,也要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指引》特别提醒非城市户籍人员在穗务工后,应积极办理 “一证两卡双合同”,即暂住证或居住证、社保卡和银行卡、房屋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来确保举证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5.误区 
  事故发生后停车
  检查又离开不算逃逸 
  2012年,杨某驾车与朱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杨某停车后发现摩托车和两名男子均已倒地,杨某由于害怕驾车离开,不久后即报警。事发后12小时杨某才主动到交警处协助调查。一审法院认定杨某行为未构成逃逸,但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在事故发生后负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以及抢救伤员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逃逸,因此判决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支持了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的请求。 
  《指引》提醒:遇到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三个意识”:一是报警意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均应立即报案,并等待交警对现场进行勘察、清理完毕后方可离开。二是取证意识,发生事故后致人伤亡的,不得不挪动伤者前,可利用手机等及时拍照、录影存证。需送院的,非急迫情形不可使用肇事车辆,以免破坏现场,影响交警判断事故责任。以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录像保存期限较短,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交警部门申请复制录像保存。三是保险意识,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尽量到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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