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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案被全国妇联评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15-12-30 17:47:39】 【稿件来源:越秀区法院】 【作者:邹海媚】 【关闭】

(发布会现场)

 

    2015年12月4日,全国妇联在北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全国妇联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谭琳、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等出席发布会并讲话,会议聘请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薛淑兰、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高级检察官刘雅清等专家进行案例点评。越秀区法院报送的申请人身保护案被全国妇联、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师协会评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之一。
    越秀区法院一直注重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在处理涉及妇女人身权益问题上认识充分、反应迅速、正确适用新法,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本次案例被评选为全国十大案例,是对该院一直以来注重保障妇女权益的肯定和认可。
 
    附:【基本案情】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的谩骂殴打、用水果刀追杀,朋友也遭到威胁恐吓。当余某被发现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擅自闯入林某某住处换锁、打砸东西和家具、打伤林某某的头部、脸部,并发短信威胁杀害林某某的父母和儿子。林某某曾多次报警,但余某仍然对其进行殴打、威胁。2013年3月林某某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法院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余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听证。林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充分证据,例如《报警回执》、照片及病历、手机短信截屏,证明余某威胁恐吓、殴打致伤的事实,并提交《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明现住房为自己的婚前财产,以及发现余某婚外情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书、协议书和余某写的保证书等。4月9日,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条件,即出具了辖区内第一份人身保护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余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林某某或其儿子、父母姐妹;禁止余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林某某及其儿子、父母姐妹的正常生活;禁止余某在林某某居住区200米范围内活动。如余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送当地公安机关。关于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的请求,由于不是法定的民事责任承责方式,目前在民事法律中没有相应规定,经过法官的耐心说明,林某某自愿撤回该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没有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伤害后果,而如何认定“持续性、经常性”,也没有进一步的判断标准。对于施暴者出现的扬言报复、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具有现实危害性、时间紧迫性的行为,如不切实加以重视,有效制止,常常会酿成恶性案件。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对人身保护裁定作出了试点探索,2013年1月1日已生效的经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对行为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人身保护裁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抓紧审查证据,仔细研究案情,还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沟通,获知她及其家人的现状、身体状况、人身安全等情况,准确把握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简化了审查的流程,缩短了认定的时间,依法、迅速地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本案中林某某为受害者如何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作出了好的示范,她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在家暴发生后及时报警,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并完整地提供给法庭,使得法官能够快速、顺利地作出决定,及时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摄影:越秀法院,编辑:都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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