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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 拿起你的法律武器
【发布时间:2010-03-08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一对夫妇仔细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活动现场气氛热烈,群众踊跃咨询


咨询活动现场


市法院院长吴树坚、广州市女法官协会会长杨正明到现场指导


省法院副院长谭玲亲临现场参加咨询活动并慰问参加咨询活动的女法

  在家庭生活中,出现了家庭暴力该怎么办?如何寻求法律的保护?看法官教你"反家庭暴力,如何拿起你的法律武器。"
  3月8日,广东省法院、广州市法院和越秀区法院、黄埔区法院----省内三级法院的法官,藉"三八"妇女节之际,联合在仓边路市法院门口举行"反家庭暴力"法律咨询活动,积极响应今年广东省法院与省妇联共同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的倡议。
  为什么要开展这样一项活动呢?调查显示,我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30%存在家庭暴力,虽然大多数受害者选择了沉默,但近年来,全国妇联统计各地妇联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量年均增速达到70%。家庭暴力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家庭稳定,对受害者和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构成很大的伤害,而且危及到社会和谐,因此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中共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把和谐社区、和谐家庭等和谐创建活动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因此,省、市、区三级法院与省妇联联合举行这次宣传活动,就是想呼吁更多的人关注家庭暴力问题,纠正和预防家庭暴力问题,同时教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目前我省的审判实践看,涉家庭暴力案件占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比例还比较低,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也很低。比如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自述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大约在10%,有证据证实,为法院判决认定家庭暴力成立的案件占离婚案件的比例大约在1-2%,最高的也不超过5%,如广州中院2009年审结离婚案件373件,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8件,东莞中院2007-2009年共审结离婚案件184件,认定家庭暴力案件9件,部分地区多年来没有认定一件家庭暴力案件成立。
  存在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就在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收集证据的意识不强,举证困难和举证能力弱,一些相关的职能部门在接到受害人投诉后也没有形成书面材料,使得审判中难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成立。因此我们在这次咨询活动中专门编发了一本叫做《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问答》的小册子,就是想让更多的人懂得在遇到家暴问题时,如何寻求法律的保护和帮助。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介绍,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婚姻家庭中弱势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省部分法院已尝试开展家事案件集中审理的试点工作,并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比如珠海市香州区法院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的"心理辅导"机制、佛山市顺德区法院的"调解联动"机制等。下一步,我省法院即将考虑试点组建家事审判合议庭,以提高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化能力,更妥善地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更好地服务服从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要。
  俗话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让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设我们的和谐家园,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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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的"心理辅导"机制。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方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长期的家庭暴力会扭曲受害人的性格,严重伤害受害人的自尊心,摧毁受害人的生活信心,另外施暴方可能同时也存在没有意思到的心理疾病,法官运用一般民事纠纷的调解方法无法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心理辅导"机制在严重的家庭暴力中运用十分必要。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在审理一件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引入"心理辅导"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案例:张某(女)以长期受到李某的身体暴力向黄埔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张某的表现一直十分偏激,多次提出如不判决离婚将采取过激行为,并有自杀倾向,经办法院多次找张某谈心,但每次张某均是暴跳如雷,效果不佳。在此情况下,黄埔区法院与当地妇联取得联系,了解到张某在诉讼前多次到妇联投诉,妇联也多次做张某与其丈夫的调解工作,但没有取得进展,张某对妇联也丧失了信任。基于张某对公权力的内心抗拒和长期暴力侵害后的心理创伤,法院的日常调解模式已不能适应本案的需要,在当地妇联的支持下,由妇联推荐两位资深的心理医生进行"心理辅导",当事人对心理医生没有抗拒心理,愿意与心理医生进行倾诉,经过长达2个月的工作,该案以调解离婚方式结案。在结案后的回访中,张某表现不再偏激,情绪稳定。
  黄埔区法院引入"心理辅导"机制的基本经验:1、"心理辅导"的介入主要针对严重的家庭暴力,通过法院日常调解手段无法化解矛盾,案件当事人可能存在心理疾病的情况;2、注重与当地妇联的沟通和交流,及时掌握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前的日常生活情况,因"心理辅导"的成本较高,一般由妇联推荐志愿者性质的心理医生参与;3、 "心理辅导"的时间、地点与形式均由当事人和心理医生协商决定,法院不参与"心理辅导"工作;4、"心理辅导"的重点是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同时也对施暴方进行辅导;5、注意结案后的跟踪和观察,及时回访,并与"心理辅导"医生保持联系。

  珠海市香州区法院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请求离婚,并在离婚诉讼中请求赔偿;二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出求助或知情人员进行举报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调解,即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救济途径采取的是事后惩罚机制和事中劝阻调解机制,这两种机制均无法保证受害人的权益再次受损。为此,建立事前预防机制极为重要。香州区法院为此建立了"人身保护令"机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该院自2008年开始实施"人身保护令"制度以来,共发出9份裁定,其中1份裁定因被申请人提出复议后予以撤销,其余8份裁定发出后,被申请人均停止了施暴行为,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香州区法院实施"人身保护令"的基本流程是:受害人向法院立案庭提出申请,立案后将立案材料转由民一庭进行审查,民一庭根据受害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裁定是否发出"人身保护令",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向申请人所居住地的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申请人对裁定有异议的,法院举行听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作出是否撤销"人身保护令"的决定。
  香州区法院实施"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基本经验:1、提出时间:受害方可以在提出离婚诉讼之前、诉讼过程中以及离婚诉讼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2、审理组织:人身保护令的裁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的,合议庭应当有妇联系统或从事妇女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3、作出时间:审判庭接到卷宗后,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的裁定。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后2天内作出;4、效力时间:提起离婚诉讼前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保护期15天,诉讼中提出的,保护期为3-6个月或离婚诉讼期间,判决不准离婚的,保护期为6-12个月;5、裁定复议: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以听证方式进行,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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