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7民初3394号
原告:梁伟如,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林,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梁福泉,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梁浩添,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从化区。
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少沙村下围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少沙村内。
法定代表人:梁昔雄,职务社长。
原告梁伟如与被告梁福泉、梁浩添、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少沙村下围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梁伟如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伟如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伟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3元,由梁伟如负担。
审判员 李秋玲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