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5民初2345号之二
原告:廖兵兵,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代理人:廖伟坚,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智勇,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彭荣,男,汉族,1956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黄燕芬,女,汉族,1958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彭志刚,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彭丝敏,女,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原告廖兵兵诉被告彭荣、黄燕芬、彭志刚、彭丝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廖兵兵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荣、黄燕芬、彭志刚、彭丝敏名下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登记在原告廖兵兵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群星北路31号7栋405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根据原告廖兵兵的保全申请,本院已于2018年4月28日冻结了登记在被告彭志刚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及登记在被告黄燕芬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于2018年6月6日查封了登记在被告彭丝敏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车一辆;于2018年6月7日查封了登记在被告彭志刚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号车一辆并于2018年5月3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原告廖兵兵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群星北路31号7栋405房房产一套作为本案担保。2018年8月22日,原告廖兵兵提交撤回保全申请书,自愿撤回保全申请并请求解除相关的一切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兵兵自愿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8)粤0115民初23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彭荣、黄燕芬、彭志刚、彭丝敏名下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名下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登记在原告廖兵兵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群星北路31号7栋405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羿盟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小燕
书 记 员 蔡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