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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梁伟平、梁汝钊与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少沙村上围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7民初762

原告:梁伟平,男,19694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原告:梁汝钊,男,1965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美君,从化区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剑波,从化区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少沙村上围经济合作社,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少沙村上围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梁文兴,职务社长。

原告梁伟平、梁汝钊诉被告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少沙村上围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5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伟平、梁汝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00.6元,由原告梁伟平、梁汝钊负担(已交付)。

 

 

 

 

 

 

    长  吕树彬

人民陪审员  邝丽敏

人民陪审员  陶丹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员  罗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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