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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关镜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2民初2214

 

起诉人:关镜兴,男,1967611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

2018415日本院收到关镜兴的起诉状,因缺少被起诉人信息,本院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起诉人于同年425日提交被起诉人身份信息。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起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汤村村盘一、二经济合作社向起诉人返还青苗补偿款834171元;2.上述两被起诉人退回押金64753元;3.诉讼费由两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起诉人及其村民与起诉人签订《租用山地合同》,约定涉案土地租给原告经营使用,如遇国家开发征用,土地补偿款归两被起诉人,其他补偿款归起诉人所有,同时起诉人补偿两被起诉人农户每亩15000元青苗补偿,两被起诉人退回起诉人押金。现起诉人承租土地已被国家征收,两被起诉人已经收到了青苗补偿款,且两被起诉人拒不返还给起诉人。为维护起诉人权利,特诉至法院。

经审查,2009827日,起诉人与孙桂香等十余人签订《租用山地合同》,两被起诉人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盖章,两被起诉人依约收取每亩300元的管理费。根据起诉人提供的合同可以看出,两被起诉人并非合同土地的提供者,只是作为见证人以及管理者身份存在,起诉人所提交的材料未反映出被起诉人侵害其权益的证据。因此,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被起诉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非适格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关镜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惠滨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汤 

禤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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