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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刘镜元、刘振元等与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枫下村东风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1496号
 
原告:刘镜元,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刘振元,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马敏成,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马敏强,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以上四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枫下村东风经济合作社,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枫下村东风经济合作社,用户号51736635-5。
负责人:刘文峰。
第三人:广州市谷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佛中路9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523855780。
法定代表人:陈就沱。
原告刘镜元、刘振元、马敏成、马敏强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枫下村东风经济合作社、第三人广州市谷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四名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镜元、刘振元、马敏成、马敏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温江涛
审  判 员  张惠滨
人民陪审员  杨海霞
 
 
 
二○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汤杰华
韩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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