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5民初4344号
原告:陈德全,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代理人:黎建樑,系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柏祥,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代理人:梁鉴棠,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系被告梁柏祥的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全诉被告梁柏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全以暂无办法取得充分证据,且想与被告梁柏祥自行调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德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1.3元,由原告陈德全负担。
审判员 陈国盛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璐
郑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