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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陈国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7民初2800号
起诉人:陈国章,男,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邝灼枢、黄诗韵,均系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陈国章的民事起诉状,被起诉人为陈锐文、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红旗村善合经济合作社,起诉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1、依法确认起诉人对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红旗村善合经济社土名“大闹田”的2.9亩土地(东至陈锐文土地,西至陈治军、陈湛铭、南至陈煜标、陈下标土地,北至陈暖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陈锐文承担。
起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有:起诉人系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红旗村善合经济合作社社员,2017年12月1日与被起诉人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红旗村善合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起诉人承包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红旗村善合经济合作社土名为“大闹田”的2.9亩土地(以下简称诉争土地),起诉人将该土地转租给案外人使用,并一直收回租金。后在政府进行土地确权过程中,被起诉人陈锐文认为诉争土地是其承包经营,双方形成纠纷。该纠纷经村委和经济社多次调解,调解方在审查双方的证据后,都认为诉争土地是由起诉人承包经营,建议将诉争土地确权至起诉人名下,被起诉人陈锐文不同意,调解未果。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立案审理,并支持起诉人的诉请。
起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陈国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明细表、承包土地示意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陈锐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明、情况说明、信访处理意见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陈国章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其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该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对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其他机关先行处理范畴。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因此起诉人应先到诉争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对诉争土地进行确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国章的民事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岸岚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舒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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