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8民初4206号
原告:何巧明,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剑锋、单文雅,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何屋村何八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何屋何八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何永锋,该社社长。
原告何巧明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何屋村何八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巧明负担。
审判员 赵春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郭倩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