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83民初6037号之一
原告:何耀明,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华,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兴,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泳娴,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头村村民委员会,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水文。
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头村胜二经济合作社,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头村胜二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张满兴。
原告何耀明与被告张福兴、第三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头村村民委员会、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头村胜二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耀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80元,由原告何耀明负担。
审 判 长 王宇良
人民陪审员 刘敏倪
人民陪审员 梁冰冰
二O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