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8民初157号
原告:江路敬,女,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增城市富鹏企业集团富鹏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菜园中路62号251。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路敬诉被告增城市富鹏企业集团富鹏实业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路敬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路敬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路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路敬负担。
审判员 卢艳晖
二O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思珍